公交车与其他车辆追尾,造成乘客冯女士肋骨骨折。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冯女士各项损失7880元。
2006年6月,冯女士乘坐的51路公交车与前车发生追尾,一个急刹车致使站在车厢里的冯女士没站稳,受伤摔倒在地。
法庭上,冯女士表示,公交公司虽然已支付治疗费、交通费共2132.88元,但她自行还负担医疗费12元、交通费78元。另外,导致她3个月无法工作,造成误工损失6300元。丈夫也请假一个月来照顾她,误工损失1500元。所以要求公交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冯女士在乘坐公共汽车时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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