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戎明昌 通讯员/王肃沁 实习生/马菁璟)笔者昨天从省交通管理局获悉,省公安厅日前向各市、县公安局发出《广东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新标准比2006年度普遍有所提高。
省交管局介绍,从2007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比对2006年赔偿计算标准,新标准普遍有所提高。如深圳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06年标准为21188元,2007年标准为23986元,增长2798元。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6年为14770元,2007年标准为16015元,增长1245元。这意味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将要付出更高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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