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报汽车版5月18日开展“车辆贬值费该赔?谁赔?咋赔?”大讨论以来,读者、车迷及搜狐网友纷纷热议。不少读者认为责任方应承担车辆贬值费,热心车迷朋友还纷纷为“咋赔”出谋划策。其中不少读者提出:车辆贬值费还应包括受损车主的精神损失费,因为现在很多交通事故后,东奔西跑的往往是受损方,物质、精神均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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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车主金先生近日就遇到了这般郁闷的事情。5月17日,金先生打进本报维权热线,讲述了事件经过。
2007年3月13日,金先生到浙大科技园办事,将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停在浙大科技园三号地下车库28号停车位。下午两点左右,金先生接到交警电话,得知车被撞。到了现场,只见自己车的前脸已“无脸见人”,保险杠左侧破裂脱落、左面的叶子板扭曲、左前大灯组破碎,后车厢也严重损坏。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原因为:醉酒驾驶别克车的车主在地下车库倒车,与金先生的车相撞,别克车主应负全责。
事发后,别克车主一直未曾出面,只是让其司机全权处理此事。虽然车子目前已修复,但金先生找二手车市场的评估师一计算,已大伤元气,事故后车价贬值6000元左右。对此,金先生向对方多次提出赔偿车辆贬值费要求,但始终未果,别克车主也一直未现身当面道歉。
金先生认为,此次事故严重影响了他的工作、生活,要求合理赔偿贬值费在情理之中。目前自己只能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要求责任方说一句“对不起”。
事故发生了,如果您是肇事方,您会向对方当面说句“对不起”吗?
处理事故中,您觉得东跑西颠的受损方可不可以要求合理精神赔偿?您身边有这样成功的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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