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监会25日举办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征询意见座谈会上,来自中国律师协会的代表赵小鲁律师表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不仅要讲数据、讲法理,而且要充分考虑到社会效果。
赵小鲁认为,交强险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具有非常明显的社会属性,因此在讨论过程中不宜单纯就费率浮动提出意见,而应该结合交强险的社会功能和目前实施的大背景,统一加以考虑,也就是说要重视其社会效果。
赵小鲁指出,交强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的一个特殊险种,“如果我们的费率浮动办法没有使广大群众得到实惠,特别是在交强险的基本费率保障范围和责任构成等重大问题上存在广泛争议,社会效果就不会好。”他强调,保险人作为强势群体,如果存在利用交强险转嫁商业保险风险的情况,交强险费率就有可能出现变相上浮,从而会加重老百姓的经济负担,这就和交强险所承载的社会职能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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