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者受伤的,如果伤势经相关机构鉴定不构成残疾者应该就伤后就医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向肇事方索赔。
医疗费 医疗费的索赔主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
误工费 误工费一般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
交通费 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宿费一般是指受害者及其亲属到外地处理交通事故或就医时发生的住宿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凭。
营养费 伤者根据病情需要加强营养的应给营养费。数额应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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