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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何在 收费公路何时姓“公”

  相关部门为什么要违反规定延长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收费期限?北京市交通委称,是为了“加快北京高速公路建设,实现高速公路建设统贷统还、滚动发展”,就在这样的思路下,京石高速公路的收益部分便轻易地转移给京津塘及机场高速路的建设,甚至还会转移给其他一些公路的建设。

然而,如果是这样的话,其他地方不是也可以光明正大地这样搞“滚动发展”吗?多个部门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又有何用?越来越多的车辆消费者的权益又何在?

  值得深思的是,除了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对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的质疑外,同样是北京市人大代表的赵仑也对首都机场高速路提出了收费期限的质疑,而且他还发现,北京9条收费公路,全是收费期长达25年甚至30年的经营性公路,没有一条是收费期15年的政府还贷公路。既然这里面都有问题,为什么没有看到相关部门查处的影子?如果不是一两个敢于“较真儿”的人大代表站出来质疑,难道公众就没有相关知情权?车辆消费者的权益就这样不明不白地遭受侵害而一直不为人知?这里面的深层原因何在?

  原来,目前我国收费公路的审批和监管体制存在着这样的情况:一级政府是公路的审批者,又是监管者,这无疑是一种“左手”管“右手”的管理模式,在这种体制下,难怪出了问题不去追究,甚至公然隐藏内情。而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违规转让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区经营权,代收或者加收不合理费用等问题层出不穷,以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等政策,竟然变成了事实上的“已建成高速公路的90%、一级公路的80%、二级公路的40%以上,都是收费公路”。

  “非收费公路为主”变成了“收费公路为主”,大大提高了区域经济间的物流成本,阻碍了区域间经济的互补,严重影响了公路的利用率和运输效率,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同时也抑制了私家车的普及,连世界银行也曾经对此提出了意见。俗话说“要想富,先修路”,正是基于公路本身的“公益性、公共性”,但是,如果“公路”不姓“公”,还能让我们的生活更富裕、更便捷、更舒适吗?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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