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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磨合期考验汽车社会

  到7月15日为止,北京市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已经半个月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新闻中心主任张景春对记者介绍,快速处理办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驾驶员能够以大局为重,遇到轻微交通事故后快速挪车,减少了路面拥堵。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仍然有一些驾驶员由于不熟悉快速处理办法、车上没准备协议书等原因报警求助;也还有一些驾驶员对责任能不能分清、保险公司能不能顺利理赔心存疑虑。对此,张景春介绍,从汽车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势在必行,而且往往要走过很长一段时间的磨合期。在磨合期内,驾驶员、保险公司等各方无疑都需要重新适应。

  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核心精神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在和谐、诚信与互助的氛围中尽最大可能保障公共利益。尽管在办法实施的磨合期内,作为汽车社会分子的驾驶员个体可能会感到陌生或者不便,但是对于北京这样一个机动车总量突破300万辆且增速仍然惊人的汽车社会,如果不尽最大可能减少轻微事故造成的拥堵,每年的经济损失和时间损失是相当惊人的。

  例如,据北京市交管局统计,目前,北京年均发生交通事故50万起,其中98%可“快速处理”。北京市交管局局长宋建国表示,如果这49万起可“快速处理”的事故,司机均能将车迅速挪离现场,北京市区拥堵将明显缓解。我们也不妨反过来算一下,如果每位驾驶员在遇到轻微事故后都要在原地等交警定责,即使最快按照每起事故堵死一条车道10分钟计算,每年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时间和经济损失也是相当惊人的。

  从目前快速处理办法遇到的主要问题分析,当前,机动车驾驶员的“法律知识更新”是个新问题。也许有人会认为,既然拿到驾驶执照,就一定是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其实,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条例与很多人拿到驾照时学习的交通法规比已有非常大的变化。再加上交强险等一些新的因素出现,很多老驾驶员在交通法规方面需要“补课”。熟悉交通法规和条例,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遵守它;另外一方面,驾驶员在遇到轻微事故时自然能够依据法律分清双方的责任。

  过去,我国汽车社会的主体是公车,驾驶员也都有单位挂靠,这为驾驶员拿到驾照后有关部门进行法规后续培训提供了便利条件。然而目前,我国汽车社会的主体是私车。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2007年6月,全国汽车驾驶人约1亿人,全国私人机动车保有量为1.1亿多辆,占机动车总量的75.43%。在这种背景下,传媒要承担起更多的向社会公众普及新法规的责任。

  另外,在机动车遇到轻微事故后,驾驶员一方固然要以公共利益为重,但实际上,保险公司更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提高服务水平,全力配合快速处理办法的推行。绝不能只打小部门的算盘,为快速处理的投保人理赔增加麻烦。

  中国的一些大城市已经迈入汽车社会的门槛,要想建设一个和谐的汽车社会,就需要不断推出新的法律、制度进行各方面的调整。这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配合,尽快走过这段伴随阵痛又不可避免的磨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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