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日前,四川省交通厅运管局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机动车维修行业提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即日起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实施维护和修理后,必须按规定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并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从9月1日起,汽车维修完成后,维修单位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于未签发的,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意见》规定:凡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承修企业均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实行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按照规定或者合同,应当签发而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同时,省运管局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自行制订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确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在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械故障和直接经济损失的,由经营者及时无偿修复和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