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单先生试驾标致307时,将车撞坏,因此被经销商北京汇京柯曼汽车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丰台法院判决单先生赔偿4000余元。
汇京柯曼公司诉称,今年1月6日,单先生到他们公司购买汽车。其间,单先生私自将在车库里存放的一辆标致307点火发动,致使该车与车库的卷帘门相撞,车和卷帘门均受损。
法院认为,单先生应该对损坏的车辆部件、卷帘门、维修人工费等进行赔偿。对于事故车报价单中的天线底座、电瓶外罩等,原告未能证明这些部位受损,法院对这些部分的配件费及人工费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主张的25960元车辆折旧费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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