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先生驾车在京石高速公路行驶时,一条狗突然蹿出让他避之不及,结果车撞狗后侧翻导致车损人伤。事后,闫先生以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首发集团)对公路疏于管理为由诉至法院。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首发集团赔偿闫先生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18万余元。
闫先生说,去年11月20日上午,他驾驶奥拓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房山区京石高速出京方向40公里500米处时,突然有一条狗蹿到了公路中间。他避之不及,车与狗相撞后侧翻,并撞到高速路两边的护栏,闫先生和车上的朋友都受了伤,车严重损坏,狗当场死亡。闫先生经抢救挽回性命,但已构成最重的一级伤残,将终身依赖别人护理。
去年12月4日,交通部门认定闫先生驾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他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完全原因。
但闫先生认为,首发集团修了路、收了费,就有义务给大家提供一个安全的通行环境,而他们却疏于管理,未履行好自己的养路、护路责任,造成事故发生。他向法院提交了事发地段隔离栅现状的照片,照片显示,路边护网有大面积缺失。他起诉要求首发集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等共计165万余元。
开庭时,首发集团辩称自己护路符合规范;认为交管部门已认定闫先生承担全部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动物致人损害的,应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
法院认为,首发集团作为京石高速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上的狗,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交管部门的成因分析,是交管部门从交通事故的角度所作出的分析判断,与本案依据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确定首发公司承担责任,是在不同的法律或法规层面得出的结论。因此,首发公司不能以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不应适用《民法通则》。与闫先生的车相撞的狗,无法确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高速公路出现无主犬的事实,足以证明首发公司有过错。
宣判后,闫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可以接受判决结果,而首发集团的代理人未对判决表态,签收判决书后便匆匆离开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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