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使用假配件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应予以重罚。”北京市消协代表的意见得到了消费者和学界专家的响应。日前,北京市工商局、市运输管理局就《汽车维修合同》范本草稿举行论证会,参会者把目光聚焦在零件条款上,修改后的范本草稿规定,双方必须列出零件清单,其中应明确零件的“出身”。据北京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介绍,该范本年内有望出台。
厂家用假配件涉嫌欺诈
在汽车上安装伪劣零配件,哪怕是一个小螺母,也可能导致车毁人亡的悲剧,关于零件的使用也成为车主和维修厂家容易发生纠纷的领域。
日前的论证会上,该条款也成为关注焦点。“在明知不允许的情况下还使用假配件,已经构成欺诈。”来自市消协投诉部的石丽军明确表示,厂家使用假配件不仅是退钱的问题,应该按照《消法》承担购买服务或者商品价格2倍的惩罚性罚款。市运输管理局汽车维修管理处处长渠桦介绍,维修厂家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将没收经营所得,并处收入2至10倍的罚款,严重的将被吊销许可证。
无详细账单车主有权拒付
不少车主反映工时费和配件价格“不靠谱”,认为各个维修厂价格差异很大。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提醒说,按照法律规定,汽车维修企业的工时费和配件价格可以由企业自由定价,但合同明确规定,收费标准必须事先向车主明示。结账时,厂家应附详细的结算清单,工时费与材料费分项列明。如果厂家没有列出详细账单,车主有权拒绝付款或者接车。
屡修屡坏厂家须另请高明
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维修厂家不能拿出证据证明不是自己的原因,就应即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故障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厂家应当负责联系其他修理厂并承担相应费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提出,在这一过程中 ,车主应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另请高明必须经过车主认可,否则车主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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