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于2007年12月14日在北京会议中心会议楼19会议室举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调整听证会,以下是朱铭来代表发言。
来自 南开大学 的 专家学者代表 朱铭来教授 |
朱铭来:第一,关于财务报告中提到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问题,从账面上看,交强险首年度出现亏损39亿,但出于考虑交强险承保面的扩大,平均经营成本未来有下降的趋势,所以在这次调整方案的时候,对费率采取了普遍下调方案,对这点要充分肯定。根据国际惯例,交强险这种险种一般要等两到三年的数据完整后才能做出比较科学的成本核算,我们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安排费率调整,主要还是出于保护广大投保人经济利益的考虑,这点毫无疑问应该给予肯定。
第二,前面很多代表也谈到关于无责免赔的问题,刚才郑伟老师已经把无责部分做了详细的解释,我同意郑教授的观点。无责这块,消费者感到最困惑的,不是车人相碰,而是车车相撞的400元的赔偿限额。如果按照现在车险理赔处理流程,无责的一方不仅要先后到两家公司参与定损,而且还有可能发生预先支付赔款,然后再到保险公司索赔的现象,显然会增加无责一方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会影响到下一年度费率下浮的优惠,因为有了这个事情就说不清了。按照无责费率浮动的办法,如果没有出现交通事故,下一年度保费会下浮,但是因为有了这个无责事件,有时候会造成很大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对消费者非常不利,其实对保险公司也是非常不利的,我们的经营管理成本中有相当大部分的比例是浪费了资源,耗费在无责赔偿上,管理成本无形中加大了很多,当然这涉及到立法的修正。
我想提的是,这次交强险费率把赔偿限额从400下调到200,这是好的一个做法,但是是否还存在进一步下调的空间?是不是一定要按照10%的比率,这是我认为还值得再研究的。因为我们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指导意见,那个草案本身也是保险外赔偿,按照无责的10%,我们在保险内,是不是有可能再进一步下调?比如变成100,这样减轻无责一方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为下一步的费率下调创造了一个空间。
另外,为了保证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一方面,保监会应该和交管部门建立一个机制,迅速地在全国推广交强险的简化处理机制,这样能够确保无责赔偿迅速地处理。也可以采取美国的做法,当车车相撞的时候,采取无过失保险的方式,各找各自的保险公司,由各自的保险公司予以承担、予以划帐,免得交叉赔付的方式浪费大家的时间和精力。这在现有的法规范围内是否可行,值得进一步研究。
第三,关于责任限额的医疗费用。这是我个人的观点,我和前面各位代表的观点不太一样,因为我的专业研究领域除了交强险以外,还有我们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在研究医疗保障制度的时候发现,医保本身存在的问题,医疗费用的控制问题,从我国的国计民生来说,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这个问题实际上要比交强险的问题更复杂、更棘手,说得白一点儿就是医疗费用这块儿,多少年以来管控不力,道德风险层出不穷,医疗服务的供给方的道德风险,故意夸大损失,造成医疗费用开支,在专业术语上这叫“诱导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费用的增加,肯定会相应影响到投保人费率的拟定。申请人做了一个大概的粗算,如果从8000元提高到2万元,费率将上升30—35%的比重,因为医疗费用的管控不控制在我们保险行业的手里,所以这块的风险还是值得考量的。我想,因为大家知道,医改已经箭在弦上,很快相应政策就要出台,能否在医改政策出台之后根据医改的有关进程作进一步调整。
关于医疗费用,按照国际惯例,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当强制的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发生竞合的时候,这个责任怎么区分?谁走在先,谁走在后?我国的台湾地区对此有明确规定,责任划分的时候,是社保的责任走在前,还是交强险的责任走在前,这之间有没有互相的免责或者是互相的代位赔偿,谁先承担了责任再向另一方追偿责任。这需要我们行业和医疗社会保障部门再作协调,不能把责任风险转嫁给投保人,因为这是一个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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