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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跨国租车欧洲旅行 引发的一场官司

  尽管日历已经翻到了2008年,但广州的林小姐还在为2005年年末发生的一件事心烦。

  2005年年底,一心想去欧洲自驾游的林小姐,通过一家著名的跨国租赁公司的国内合作方预订了在西班牙的汽车租车服务。

按照预订单约定,林小姐所订的两辆车,每辆车收的费用为332.92欧元。

  但林小姐在国外还车时却发现,租车费用比原先翻了一倍!林小姐事后才明白,造成此状况的原因是,原先约定的按天数收费最后变成了按里程收费。

  回国后,林小姐将国内代理公司告上了法庭。2007年10月23日,法院一审判决林小姐胜诉,但对方不服并上诉。2008年1月15日,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据称结果将在近期公布。

  相关资料显示,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国消费者正走出国门,进行跨国租车等消费。但一旦遇到此类纠纷,如何解决确是一个难题。

  有关法律人士称,此案一旦维持原判并形成判例,将会对类似的消费带来保障,同时也会对一些跨国服务企业拓展中国市场的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1月15日,在广州工作的林小姐打的官司在上海二审开庭。林小姐始终想不通,一次跨国租车服务却烦扰她三年。而到了最后不仅吵了架还打起了官司。

  国内订车国外消费

  到欧洲自驾车旅行,对国内众多有车一族来说,绝对是一件有吸引力的事情。而如果能在国内就办好国外租车的手续,这种服务就更具吸引力了。

  一次偶然的机会,想和朋友一起到欧洲自驾车旅行的林小姐,看到了一家名为安飞士的跨国租车服务公司的租车信息。信息上说:安飞士是目前世界上第二大的汽车租赁公司,在全世界许多国家都拥有租车网络。信息提示,中国的消费者只需在国内下租车订单,就可以到国外取车消费。

  受此影响,2005年10月,林小姐通过安飞士客户服务中心的热线电话预订了在欧洲的租车服务。根据林小姐的行程安排,她需要将车从西班牙开到葡萄牙。在和对方业务员交谈后,林小姐选择了按日租车的方式:“当时对方介绍,租车有按里程计费和按天数计费两种方式。知道我们要跑长途,对方专门向我们推荐了按天计费的方式,因为那样比较划算。”林小姐说。

  林小姐告诉记者,“对方以安飞士的名义口头承诺了租车的费用,同时还出具了两份书面预订单。订单上约定了交还车时间和地点(西班牙塞维利),并确定了每辆车的费用为332.92欧元。“

  林小姐称,该费用包括了异地还车费、按天计算的基本租金、税金、保险费等。”

  最终林小姐定下按租车天数交费。

  还车多付600多欧元

  到了西班牙后,由于行程临时有变,林小姐和朋友们需要提前一天用车。

  林小姐说,她如同在国内一样,拨通了安飞士当地的服务热线,“我只是要求修改一下提车时间,其他都不变。”林小姐记得,当时对方出了一份订单,但全是代码。”林小姐发现,除了租车时间变更外,费用也修改为每辆车343.17欧元。

  “对方给我们的车大概有8成新,车况还不错。”一路旅行下来,车辆没有给林小姐带来麻烦,但当她们在葡萄牙还车时,却出了问题。还车地点的工作人员告诉林小姐,每辆车的费用为654.98欧元,加起来两辆车需要多支付623.62欧元。“比我们的预订单贵了一倍。”

  “我们当时就问他,是不是算错了。但对方说,这是按里程计费方式算出的价格。对方还说,我们也觉得有些怪,像你们这样跑长途的车居然选择按照里程来计费!”林小姐说,和对方理论了一段时间后,还是按对方的要求全额付了钱。“我们想回来后再找当初订车的公司。”

  回国后,林小姐决心要讨个说法。她联系了当时提供预订服务的国内代理公司位于上海的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找出了当初的订单,发现当初确是约定按照天数来计费的。在林小姐的要求下,安吉公司说与西班牙方面联系,但往来了几封电子邮件后,就没有音讯了。“

  “我们只能起诉了”,林小姐说。

  林小姐是在国外消费遇到麻烦,却要找国内的公司解决。这与跨国汽车租赁服务企业在中国市场拓展模式息息相关。

  目前,一些跨国服务企业,特别是世界知名的汽车租赁公司在拓展中国市场时,都会采取和国内的公司合作的方式,并且授权国内的公司使用其品牌,并以其品牌作为宣传来招揽生意。

  安吉汽车租赁公司就是安飞士在中国的合作方。根据双方的协议,安吉汽车租赁公司作为安飞士的品牌使用者,可以利用这个知名品牌在中国开展租车业务。林小姐正是通过安吉汽车租赁公司设立的安飞士热线电话预订在西班牙的租车服务。

  正是由于这样一种特殊的经营模式,让在国内预订的中国消费者,在国外消费时一旦遇到了麻烦,如何解决成了难题。

  “后来,我们又多次和安吉交涉,对方说,他们只起了沟通的作用。并说,我们是在西班牙取车和结算的,他们没有一分钱好处,所以不承担这个责任,并让我们直接去和西班牙方面交涉。”林小姐说。

  代理公司只传递信息?

  对于这种观点,林小姐的代理律师黄卫认为,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直接找西班牙的公司是不可能的,“他花钱来做这个业务,没有一分钱好处也是不可能的”。黄卫认为,被告是以“Avis China(安飞士中国)”的名义在中国经营汽车预订服务,像林小姐一样的中国消费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属于安飞士集团的一员。而正是基于这种信赖,林小姐才选择了这种租车服务。“至于被告到底与安飞士集团是何种关系,则是原告不可能了解到的,也没有义务去查明。”

  黄卫还认为,林小姐在预订汽车时已经向安吉公司清楚表达了所预订的汽车是在西班牙使用(这从安吉公司提供的汽车预订单中可以得到证实)。但是,被告并未以任何形式告知原告其只是负责“传递信息”,这显然是被告事后推卸责任的借口。

  除此之外,另一个问题也成了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

  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称,其并没有开展国外租车的业务,只是“安飞士汽车租赁”品牌使用者,针对涉外的业务,只是将客户的需求输入安飞士电脑平台,由全球的安飞士共享,林小姐是在西班牙与当地的安飞士发生了新的法律关系。

  对此,黄卫称,林小姐是基于对安吉是属于“安飞士汽车租赁”成员机构的信赖而选择它的服务,看中的正是安飞士的全球网络。而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身作为一家在中国注册的企业,也是以安飞士的全球网络来吸引消费者的。因此,无论被告是否有在国外经营的资格,其事实上已经在经营跨国的汽车租赁业务,其基本形式就是,在收到消费者订单,形成合同关系后,由安飞士集团在消费者指定地区的机构代为履行该合同。

  一审被告赔623.62欧元

  2007年10月23日,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全球租赁品牌安飞士在中国市场的使用者,通过其网站发布租车信息。被告的网站服务方式介绍“安飞士汽车租赁服务可以永远相伴、无微不至”。“不容置疑,被告的宣传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消费者对责任主体的识别。”

  法院认为,林小姐通过被告设立的热线电话预订了两辆车,预订单的内容明确了租车地点、租车人、提车时间、还车时间、计费方式、总计费用等,按一般的服务流程,被告将该信息通过电脑平台传递至西班牙方面,如果西班牙方面对此费用有异议,亦应及时回传给被告,再由被告告知林小姐。

  整个租车的信息传递均是由被告来完成的,被告在接受原告的预订时,并未以任何形式告知林小姐只是负责“信息传递”,结算费用应以实际履行地发生的费用为准等相关信息。

  而未尽告知义务是否要对林小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呢?法院认为,作为消费者,其寻找网上租车之目的就为了方便、快捷地享受国际租车预订的便利服务,以免国外寻找的麻烦,该目的当然包括了对租车费用的接受和认可。至于使用安飞士品牌的各企业间内部经营架构其并不清楚,亦无从知晓,因此不能苛刻地要求消费者对此应持谨慎注意之义务。

  其次,被告出具的预订单所载明的内容是具体、明确的,特别是对价格的承诺,并未在预订单上注明是“仅供参考”或“按当地实际车款结算”之文义,由于被告过于自信而影响了原告对实际结算时价格会有重大更改的预见性。

  再次,作为一个全球知名的品牌,倘若从较高的商业道德标准去要求,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平台,更能彰显租车服务之人性化。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被告经营网上预订服务应承担必要的告知义务,就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定安吉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3.62欧元。

  小案子背后有大意义

  有关统计显示,在北京、广州、上海等大中城市,汽车租赁需求增长迅速,目前国内汽车租赁市场的可供租赁的车接近10万辆,每年的营业额近100亿元。而就是在这个“巨型蛋糕”的诱惑下,一些世界知名的汽车租赁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安飞士就是其中之一。

  目前,一些跨国服务企业,特别是世界知名的汽车租赁公司在拓展中国市场时,都会采取和国内公司合作的方式,并通过授权国内的公司使用其品牌来招揽生意。

  这些使用着跨国公司知名品牌来从事租赁业务的中国公司,不仅能从事国内的汽车租赁业务,也能通过跨国公司的世界性网络,在国内经营跨国租车业务,具有本土的汽车租赁公司无可比拟的优势。但这也带来了一个问题,就是通过这些品牌授权使用的公司预订的服务,在国外消费一旦出现了纠纷时该怎么解决,法律责任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相关资料显示,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国消费者正走出国门,进行跨国租车等消费,因此,一旦遇到此类纠纷,该如何解决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让中国的消费者专门跑到国外去打官司这显然是不可能的。”黄卫表示,“这个案子一旦形成判例,将给中国的消费者类似的维权产生示范效应。”

  黄卫称:“这个案件目前仍在二审当中,如果一旦形成判例,并维持原判的话,将会对跨国服务企业拓展中国市场的方式产生重要影响,可能会对这种品牌受权使用模式产生一定的调整和约束。”

(责任编辑:王雅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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