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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有待规范 车辆“天价施救”根在垄断

  2月12日据新华社消息,在近日召开的政协河北省十届一次会议上,几位省政协委员说,必须制止高速公路车辆施救“天价”乱收费现象,制定收费标准规范市场。

  其实,这种现象不只在高速公路上存在,在一些国道、省道的施救和暂扣车辆停车上,也存在着严重的乱收费问题。

正如一些河北省政协委员所说,这种现象存在的根源,在于“交通事故施救并未形成规范的市场秩序,施救和被救车辆不能公平地讨价还价。一般是交警安排施救单位和车辆,被救车辆被拖至施救单位等候处理。有些施救单位漫天要价,被救车辆无可奈何,只能任其宰割”。说白了,就是在施救等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垄断,存在着权力与企业勾结的问题,某些地方的交警部门指定某个或某些企业进行施救,企业居于垄断地位,自然会漫天要价。

  还有政协委员提出,“政府应出台统一收费标准,按施救公里数收费。同时,要公开监督电话,接受被救车辆投诉”。但是,这个办法由于没有触及行政垄断,因此只能治标。也有专家提出,“可在高速公路施救中引入市场机制,同一地区同时拥有多家施救单位,使被救车辆有选择的空间。施救单位资质则应由公安、工商、税务、交通等部门共同审核”。这倒是一个治本之策,但是,如何才能让交警部门放弃既得利益,如何才能真正引进市场机制呢?

  《反垄断法》将于今年8月1日实施,该法的第五章就是关于限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显然,交警部门指定施救单位,就是一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借助《反垄断法》生效的时机,作出规定,在交通事故的施救、车辆停放等问题上,引入市场机制,不得由交警部门任意指定施救企业。

  但是,光有规定是不够的,必须有相应的机构来保证规定的实施。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笔者认为,这一机构应该独立于地方政府,才能真正做到公正、中立。并且,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严格执法,在接到公民与企业的投诉后,能及时有效地行使职能,查处行政垄断的违法行为。

  此外,在反对行政垄断方面,要让公民和司法机关起到足够的制约作用。比如,对于交警指定一家或几家企业从事施救作业,被施救者及从事施救的企业,都应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撤销交警的违法指定行为。

  总之,行政垄断不倒,施救漫天要价的局面就难以改变。而没有强有力的反垄断执法,没有公民权利与司法机关的制约,行政垄断很难倒下。

  

(责任编辑:马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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