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我表弟李明在某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训练场驾驶教练车进行桩训时,与场地边上的围墙相撞,造成自己受伤、车辆损坏。
请问教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史光辉律师:驾校及其教练分别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学员应行使必要的保护义务。
本案中,教练没有随车指导,未尽注意和保护义务,对李明的受伤负有主要责任。驾校承担连带责任。
李明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自己不具备单独驾车的能力,因此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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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