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2日,车城十堰公交停运,十堰城区70万人出行难。时隔3个月,十堰市公交集团公司再次发生停运事件,而这已经是自这座城市在2003年全国首吃“全城公交民营化”螃蟹以来,第四次发生公交停运事件了。
彼时,全国首开公交市场化先例,可谓轰轰烈烈;此时,第四次发生公交停运,可谓颜面尽失。我们无从得知,当地政府究竟对公交停运事件的接连发生,进行过怎样的经验总结,又做出过怎样的政策应对。但是看得出来,大部分的过错还是被“总结”在了“公交市场化”头上,以至于有了放弃市场化重走政府垄断老路的打算——鉴于十堰市公交集团公司已不能保证城市公交的正常营运,十堰市委、市政府研究已经决定:收回十堰市公交集团公司的城市公交特许经营权,政府全面接管公交公司。
难道“公交市场化”真的只是一个美丽的错误吗?
城市的公共交通是一种准公共服务,这是毫无争议的。事实上,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分类中,城市公共交通被列入了“公共设施服务业”,而非“交通运输业”。问题显然不在于“政府是否有责任向公众提供公共交通服务”,而在于“是否只要属于公共品,政府就必须垄断生产”?换句话说,政府履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职能,是否只能通过政府垄断的方式来实现?而一旦实行“公交市场化”,是否就意味着政府再也无须承担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职能?
应该明确的是,政府提供公共品并不等于政府必须生产公共品,更不等于政府必须直接垄断生产公共品。因此,打破垄断的呼吁,不是公众准备放弃享受公共品,而是要求转变提供公共品的方式。“公交市场化”与政府履行公共交通服务职能,并不矛盾。相反,“公交市场化”能够有力提高政府履行公共交通服务职能的效率。据美国联邦公交管理局估计: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与私人公司签定公交服务合同,将可节约成本25—30%。
说白了,公交停运事件拷问的不是“公交市场化”,而是那种以市场化名义推卸履行公共交通服务职能的“伪公交市场化”。“公交市场化”只是为了提高政府履行公共交通服务职能的效率和水平,而不是借机甩包袱,让民营企业来全额承担本应政府承担的公益责任。民营企业所需承担的只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承包契约的企业责任,如果政府不能以类似补贴的方式承担公益责任,那部分无人承担的公益责任,就只能转化为“车费涨价”、“压缩司机工资”、“降低公交服务水平”等等,如果这样仍然不能消化无人承担的公益责任,或者消化不良(如压缩司机工资过狠),那么发生公交停运就是迟早的事。
因为公交停运事件屡次发生而恼羞成怒,不惜收回特许经营权,重由政府接管,恐怕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真正重要的是,必须将当下的“伪公交市场化”推进到真正的“公交市场化”,即:划清楚公交企业的企业责任和政府部门的公益责任,两者各自承担好自身责任,努力以最高效率让公众享受到最高水平的公共交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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