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8月1日是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的日子。对于该法的出台,有人认为会改变汽车行业几大潜规则,如厂家对产品制定指导价、限制跨区域销售等。《反垄断法》能否改变行业现状?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将遇到怎样的实际问题?为此,搜狐汽车采访了业内专家进行深入分析。
出场人物:搜狐汽车首席分析师贾新光
行业现状不会改变
贾新光:对反垄断法大家理解得有些太直接了,以为《反垄断法》一出,相关问题就可以解决了。但是这里面涉及到很多细节问题。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个网是把违法行为都罩住了,但是疏而不漏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可能小鱼小虾漏了。
判定垄断有前提
贾新光:《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的,但是什么是垄断?实际上没说清楚。没有正当理由的是垄断,有正当理由的不是垄断,什么事正当理由?
《反垄断法》中定义的垄断是:(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里没有说企业不能制定价格。而且企业所定的价格是指导价,不是绝对价格一口价。而且实际上现在是浮动价,经销商可以在厂商发布的指导价上上下浮动。
对于垄断的认定,以前国际上市场份额超过30%就是垄断,但现在超过40%也不是垄断,垄断之后不要滥用垄断地位就行。垄断不一定是坏事,滥用垄断地位是坏的。还有人说,即使市场份额是40%还有60%是竞争的,只要有第二个厂家就是有竞争存在。
《反垄断法》中很多定义都有前提,比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等。那么“正当理由”就可以是开发新产品、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小企业竞争力等。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在认定上还要考虑到“合同约定”。经销商取得厂商的品牌经营权,必须经过厂商的授予,这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中有规定,在知识产权法里也有规定。经销商要使用厂商的知识产权,遵守厂商的一些合理的限制,这有其合理性。但什么是合理的限制,这又是一个问题。
另外,《反垄断法》里也说,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不算垄断。
其实现在更厉害的是行政垄断,分为地方垄断——规定某商品能否在当地买卖,和行业垄断,在汽车领域发改委规定要达到某些条件才能生产,在国外什么企业都可以生产汽车,只是竞争使进入的门槛抬高了。在中国,哪个汽车厂商的规模都比较小,都无法影响整个行业,谁都可以进来而较容易的生存,只不过现在通过行政的力量将入口截断。但如果以此质疑发改委,那么汽车行业是不是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这又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反垄断法》与《办法》的冲突难以改变
贾新光:《反垄断法》在国外是一套很复杂的法律,有一系列实施细则,对每一条都有详细解释。另外,国外往往还设立了反垄断委员会或者公平交易委员会,不是政府机构,超脱在部门和地方之上负责诉讼裁决。我们国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没有专门反垄断委员会,由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具体实施这个法律。问题在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就是他们参与制定的,他们不可能说自己不对。
如果现在有经销商告厂家垄断,那么厂家会说我是执行了《办法》,那再去告这三个部门,这三个部门上面没有其他裁决部门,只能三个部门在各自管理范围内裁决,也不能到发改委那去告商务部,到商务部那告发改委。三个部门也可能作出不一致的裁决。比如说发改委说,商务部需要修改办法,商务部说办法不用修改,要制定一个实施细则,于是让流通协会制定实施细则,流通协会说我要听这三个部门的,商务部说实施细则迟迟不能出台。
《办法》是部门规章,在法律上比《反垄断法》的地位低。宪法规定,当全国人大发现各省人大的法律与其上位法相违背,要责令其修改。政府部门发现下属部门规章与其规章相违背,可以责令修改。其中有一个空挡,当部门规章与法律相违背时谁来管。政府各部门理论上应该由国务院管,但是国务院不具体制定规章,而且由各部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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