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让人痛心不已的爆胎惨案:2008年7月24日,早上7时左右, 112国道河北遵化段发生一起特大车祸:一辆中巴客车因轮胎意外爆裂,冲向中间隔离带,与另一侧行驶的一辆水泥罐车发生相撞,造成6人死亡,22人受伤。
孙勇律师说,爆胎原因很复杂,认定责任时涉及的因素也复杂,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也不可能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浙江就有一个案例,有人称之为“浙江爆胎第一案”,今年1月金华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爆胎引发的交通事故,一死五伤。据了解,当时的天气情况很好,路况也很好,驾驶员在上高速之前也对车辆进行了检查,也没有酒后驾驶、超速、超载等任何违章行为,而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驾驶员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并吊销驾驶执照。我们认为这个案子存在很大的争议,极有翻案的可能。
孙律师是这样分析的: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来讲,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或者过失才构成犯罪,主观上必须具备这个条件,而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人员死伤,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违法行为。从整个事故过程来看,驾驶员自己说在爆胎后踩了刹车,恰恰是这个爆胎后才刹车,法院认为处置不当,是过错、过失。驾驶员真的存过错、过失吗?争议就是在这里:在这种爆胎情况下,本能的反应就是踩刹车,高速爆胎第一时间踩刹车往往是第一反应和第一选择。驾驶员本能踩刹车这个行为是不是属于过错,这是没有标准的,而要看法官内心的确信:如果法官认为,驾驶员当时不做出踩刹车这种过激反应就不会造成事故,驾驶员应该知道碰到高速爆胎情况不能踩刹车,由此确定行为人的过错。
孙律师继续深入阐述道,如果说处置不当,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中要有充分的依据,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认定,没有充分的依据就是无罪。在爆胎那么紧急的情况下,怎么来认定处置不当?当然,这就需要进行勘验、鉴定,要通过对爆胎痕迹特征及形成过程和机理、刹车痕迹等进行综合分析鉴定,整体来判断处置是否得当。有没有注意检查车况、使用翻新轮胎、胎压过高或者不足等,这些容易确定,碰到紧急情况人的本能反应是否是过错,很难有确定的结论。
孙律师指出,无论驾驶员的刑事责任是否存在争议,厂家都需要承担起一定的责任。有些国家的侵权法律规范非常明确,详细规定了哪几种情况厂家必须承担责任,法律不管其他什么原因,你企业必须承担责任:因为你生产出来的东西获利了,你生产出来的东西造成了别人的损害。当然,我们希望能有一种安全措施,可以使汽车在出现爆胎时继续处于受控状态,让驾驶员做出正确的反应,从而彻底化解爆胎导致的严重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