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对公交乘客进行处罚
卞广春(江苏江都)
日前,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条例中规定,乘客违反相关规定经劝阻、制止仍不改正的,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罚款。
任何一个涉及公益事业的服务性企业,都应从自身角度抓管理、补漏洞,而不能指望通过约束或处罚服务对象来提高自己的服务和管理。可喜的是,取消对违规乘客的罚款规定,是从以客运公司为中心向以乘客为中心、公交营运向公交服务的一次转身。其中包含了人们理念的改变,突出了市民服务部门与服务对象的本质区别,是对乘客和市民更人性化服务的体现。
不妨对公交乘客进行处罚
余清明(湖北黄石)
东莞男子浦某在公交车上大声播放手机音乐遭司机阻止,继而双方发生口角,浦某拿刀将公交司机刺伤致死后潜逃,近日浦某在中山落网。(据《南方日报》)由此,笔者想到一个问题,即在公共汽车上应严禁乘客喧哗等行为。众所周知,司机开车时需要全神贯注,乘客大声喧哗及手机音乐会分散司机的注意力,给行车安全带来隐患。遗憾的是,尽管一些客车上挂有“请勿与司机交谈”、“行车时请勿高声喧哗”等提示语,但部分乘客往往视而不见,或用随身听、手机大声播放音乐,或与朋友高声畅谈,不但令司机难以专心驾驶,也令其他乘客极度反感和厌恶。
目前,乘客遭到客车误点、车门夹人等情况,均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提出索赔。可对于乘客却没有作出任何约束。我认为,有关部门应对乘客的义务和责任加以明确,比如严禁在公交车上吸烟和高声喧哗,违者由执法部门给予处罚。只有做到权利和义务并举,乘客才能真正拥有一个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乘客刺死司机或者司机打伤乘客的悲剧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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