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问: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警察或者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行为,强化监督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警察或者聘用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共列举了10种违法违纪的情形,包括:(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二)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七)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八)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十)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将按规定视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目前,各地公安交通管理正在做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10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下一步,公安部将督促各地落实好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各项规定。同时,继续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作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积极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让群众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公安机关执法为民带来的实惠。
(责任编辑: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