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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案例 三大案例应当引起警醒

  由于不少车主在不十分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保险服务等情况下就投了保,投保之后也不仔细看条款及合同事项,因此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之甚少……这也给后期索赔造成了麻烦。

  案例一:忽略了合同中免责条款

  郑州中原区的尚女士在今年4月份驾驶自己的奥迪A6在中原路华山路口绿灯正常通行时,突然有一辆电动车违章横穿

  马路,尚女士紧急刹车,所幸无人受伤。

但是其车窗玻璃却碎了,破碎的原因是放在中控台上的一瓶香水由于紧急刹车,产生的惯性飞了起来,撞碎了玻璃。由于尚女士之前投有玻璃单独破碎险,但当她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拒赔了。尚女士很是不解,“为什么我投了玻璃险,却得不到理赔?当时负责和我签订合同的保险人员讲明只要玻璃破碎就可以获得理赔的呀!”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的陈华兴表示:车主在签订汽车保险合同以前,不但要注意保险条款的责任条款,做到心中有数,还要密切注意保险合同中的除外条款。所谓除外条款,就是若发生保险合同列明的事实情况,保险公司免除自身的赔付责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免责条款。关于玻璃单独险的合同条款,一般都列明,由于车自身的物品导致玻璃破碎,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尚女士由于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研读合同条款,只听信保险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不明就里才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案例二:误将“全险”当“全赔”

  最为典型的就是,不少车主误以为给爱车上了“全险”就可以得到“全赔”。今年3月份开封的王先生把车停在路边过夜,早上起来发现车子的玻璃及玻璃导槽被人撬坏,引擎盖上部分油漆被划伤,同时还有一个倒车镜被敲坏。因为是新车,王先生特意为爱车买了“全险”,即为该车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车身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损险、盗抢险。在理赔中与保险公司在定损时,王先生认为既然“投了全险”,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盗抢险或车损险定损理赔给予全部赔偿,而保险公司则只同意按照单独玻璃险进行理赔。争议不下,最后诉至法院。

  律师陈华兴提醒:“全险”一词在法律上和保险术语中并不存在,它只是人们通俗用语,人们习惯性地将包括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在内的几个主要险种笼统地称为“全险”。因此,“全险”并不等于全赔。这个案例提示各位车主,选择签订汽车保险合同前,首先要搞清楚每个险种项下的责任条款是什么,也就是理赔的前提是什么。即使购买了所谓“全险”,也不一定会获取全额赔偿。投保人选择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时,应了解自身的风险和特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所需要的风险保障。对于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有产品应进行充分了解,以便购买适合自身需要的机动车辆保险。

  案例三:轻信熟人被骗保

  郑州上街区的能女士2006年12月在一次“亲子教育会”偶然认识了同一会场的刘女士,刘女士自称是郑州某保险分公司的副经理。由于两人谈得比较投机,临别时互相留了联系方式。几天后,刘女士电话告知能女士,目前保险公司推出一项业务,购买某几种的车险可以赠送一定额度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且以她们的关系,保费不但可以大幅度优惠,而且所有的手续都可以为能女士代为在保险公司的总部直接办理。于是能女士将各项保费总计1万余元,全部交给了刘女士代办,刘女士以保险公司的名义打了个收条,并加盖了单位公章。但之后,刘女士迟迟没有把保险单据送给能女士。2007年7月,能女士所驾驶的车辆和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随后能女士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声称能女士没有在其公司投保,该公司也无姓刘的经理,收据印章也系伪造。能女士当即给刘女士打电话,对方已关机。律师陈华兴提醒:类似本案的案例在现实中多有发生,而且大多以保费低廉为诱饵,借助熟人的信任关系骗保。建议车主,在为车辆投保时尽量去正规的保险公司办理,虽然耗费点时间,但是对自己的保费去向和将来的合法理赔提供了保障。同时他也认为,保险公司更应加强对员工和保险代理人的监管,用更透明、更有力的途径将汽车保险的办理流程及业务操作规范告知客户,做到宣传到位,以降低客户在办理保险过程中的意外风险。

  

(责任编辑: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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