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至17日为缓冲期 只警告不处罚
若拥有两辆同组限行车辆 允许车主更换车牌
本报讯 昨日,交管部门推出十项人性化便民措施。在市政府颁布按车辆尾号轮流停驶的规定后,交管部门决定按照每周停驶一天的车牌尾号,每月轮换一次停驶日,并在轮换前一周,向社会广泛宣传告知。
在与市相关部门充分研究讨论后,交管部门推出十项人性化交通管理措施,包括本着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交管部门将限行措施实施的第一周(10月11日至10月17日)作为缓冲期,对违规上路的机动车,只进行提示、教育、警告,不予罚款处罚;根据《通告》规定,按照每周停驶一天的车牌尾号,每月轮换一次停驶日,并在轮换前一周,向社会广泛宣传告知;对拥有同组和相同限制尾号机动车更换车牌。借鉴奥运期间经验,对单位和个人、家庭拥有两辆(含)以上同组和相同限制尾号的机动车(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或相同尾号),允许车主选择更换车牌号码等。
交管部门将严格执行市政府《通告》之规定,对违规上路的机动车,充分利用电视监控、违法监测、号牌识别等科技手段,加大非现场力度。对违反按尾号限行和黄标车限行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处100元罚款、不计分。
两车同日受限 车主可换车牌
下周一车辆限行规定实施 交管部门推出十项人性化便民措施———
本报记者报道 昨日,交管部门推出十项人性化便民措施。在市政府颁布按车辆尾号轮流停驶的规定后,交管部门决定按照每周停驶一天的车牌尾号,每月轮换一次停驶日,并在轮换前一周,向社会广泛宣传告知。
9月28日,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本市机动车(含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停驶的机动车减征1个月养路费和车船税。首次停驶车牌尾号:星期一至星期五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含临时号牌;机动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在与市相关部门充分研究讨论后,交管部门推出十项人性化交通管理措施:
一是交管部门将限行措施实施的第一周(10月11日-10月17日)作为缓冲期,对违规上路的机动车,只进行提示、教育、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二是根据《通告》规定,按照每周停驶一天的车牌尾号,每月轮换一次停驶日,并在轮换前一周,向社会广泛宣传告知。
三是运送危重病人等有特殊情况的机动车,不受限行规定限制。
四是对拥有同组和相同限制尾号机动车更换车牌。借鉴奥运期间经验,对单位和个人、家庭拥有2辆(含)以上同组和相同限制尾号的机动车(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或相同尾号),允许车主选择更换车牌号码。
五是对左下肢残疾人驾驶的自动挡小客车核发通行证。为充分照顾弱势群体,借鉴奥运期间经验,为左下肢残疾人驾驶的自动挡小客车核发通行证,持证车辆不受限行规定限制。由市残联对相关残疾人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登记,交管局负责核发通行证。
六是对于符合规定的校车,交管部门将核发通行证件,不受限行规定限制。由市教委等部门制定有关校车标准,全市统一校车外观标识,并对学校、单位提出的校车申请进行审核、登记。对符合条件且年检合格的机动车,由交管局核发“校车通行证”。
七是对符合条件的10座(含)至19座(含)中型客车,核发“班车证”,不受限行规定限制。通告已明确规定大客车不受限制,无需办证。
申请办理“班车证”的车辆必须年检合格,且符合以下条件:提出开设班车需求的单位必须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法人单位;申请车辆为单位自有车辆的,车辆行驶证单位须与单位组织代码登记一致;车辆登记为个人的,必须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所拥有的车辆;无车单位需租赁车辆开设班车的,必须租赁正规营运单位的车辆。
八是外埠进京的黄标“绿色通道”车辆、邮政货运车辆以及经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为北京市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不受禁限时间和区域限制,但6至24时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行驶。外埠进京机动车进入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行驶,边境检查站严格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交强险标志,办理有效期限为7天的临时进京通行证(原办证期限为一个月),不受限行规定限制。持长期北京市区通行证的外埠机动车按本市车辆管理,遵守“五日制”尾号限行规定。
九是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的货运通行证及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的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十是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金融通行证的运钞、护卫机动车,以及持有机要通行证的机动车,不受限行规定限制。
同时,交管部门将严格执行市政府《通告》之规定,对违规上路的机动车,充分利用电视监控、违法监测、号牌识别等科技手段,加大非现场力度。
对违反按尾号限行和黄标车限行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处100元罚款、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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