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永安乡永新村石牌屯三组村民状告公安局,要为自己被拘留5天“讨个公道”。事情缘于今年6月,7名村民认为当地一家重晶石矿场未办理林地使用权权属证书,便非法侵占该村林地采矿,于是拦堵运矿车辆,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5天。
村民认为此举属于“违法行政”,决定诉诸法律维权。10月28日,永福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民告官”案件。
拦堵运矿车辆
村民被拘五天
今年61岁的村民小组长韦胜清,是民告官的“主角”。据他介绍,三组一直拥有一块面积约为400亩的集体林地,并办有集体林地使用权权属证书。但这块林地却长期被一家重晶石矿场侵占采矿,而该矿没有林地使用权权属证书。韦胜清说:“没有这个证,是不能随便使用林地的,所以我们认为,重晶石矿场非法侵占了我们的林地,是违法行为。”
今年6月2日上午,村民小组经开会协商后,派韦胜清和另6名村民做代表,前往矿区拦堵运矿车辆,阻止车辆将矿石运出矿区。此举不仅引来了矿老板,也惊动了乡政府和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据村民回忆,当天中午,当地派出所让他们前去协商处理此事。村民代表来到派出所,要求矿老板出示林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对方却只能拿出采矿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始终拿不出他们所说的林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当天的协商最终不欢而散。
据韦胜清回忆,6月3日上午,他和村民再次上路拦堵运矿车,尽管没有发生冲突,但当地派出所称这是违法行为,将他们抓走。“后来,公安机关说我们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把我们拘留了5天。”
不服处罚决定
状告县公安局
韦胜清说,公安机关对他们的处罚缺乏主要证据,“而且超越权限和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被拘村民向桂林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市公安局以同样理由维持原处罚决定。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罚,7位村民很是不服,最终,联名将该县公安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消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每人因拘留而造成的误工费、伙食费和交通费共339元”。韦胜清说,法院只受理了他的诉讼。
韦胜清认为,公安机关以阻拦拉矿为由,对他们拘留是不合程序的,因为“阻拦拉矿不是违法的代名词”。“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没有哪条规定阻拦拉矿就是违法,况且阻拦拉矿在某些时候也可以是合法的,比如执法工作人员发现偷采矿现象后去阻拦拉矿等等。”韦胜清说,更何况在他们与矿场的纠纷中,他们已拿出林地使用权权属证,而矿场方面没有证件,可以说,矿场“是在盗采三组林地上的矿”,村民代表自然可以阻拦运矿,维护合法的集体利益。“好比我有一套拥有合法证件的房子,被对方非法占住,我将对方赶出房屋,公安机关却说我违法。”韦胜清说。
此外,韦胜清还认为,公安机关管理此事已经“越权”。他说,处理林地纠纷,是林业部门的职责,不属公安部调查;而发生在林地上的违法行为,国家设立有林业警察管理。但当地公安机关却不问缘由,便将他们拘留5天,无形中在为矿场“撑腰”,而矿场对于侵害林地采矿一事更是无所畏惧了。
当庭控辩激烈
彰显依法维权
10月28日上午,永福县公安局局长黄在治坐上被告席,与原告韦胜清就此案进行答辩。
黄在治辩称,这家重晶石矿是一家合法企业,办有采矿证和营业执照等手续,村民韦胜清等7人阻拦运矿车,导致矿区无法正常生产,“扰乱该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其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此,公安机关对韦胜清等7人给予拘留5天的处罚,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是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且使用法律正确。
黄在治指出,韦胜清称该矿在他的林地上采矿,可拿出的林地使用权权属证上,姓名却并非他个人,而是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况且,林地使用权权属证书上所称地盘名叫“板栗槽”,这家矿的矿区名称则叫“小铜矿”,除非韦胜清证明“小铜矿”也处在板栗槽范围之内,否则他认为韦胜清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此外,黄在治认为,本案是行政案件,而非民事案件,韦胜清的说法已超出案件审理范围。
28日中午12时许,庭审经过双方两个多小时的激烈争辩后结束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公开宣判。
韦胜清对记者说,在“告官”之前,他已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知识,并从法律角度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分析。他说,不管官司的最终结果如何,他们一定会坚持到底。“我们走出拘留室,就下决心要通过法律途径讨个公道。要通过官司让有关部门知道,如今老百姓的法制观念也在逐渐增强,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了。”韦胜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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