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在公交车上遭窃,导致全车陷入混乱。怕窃贼带着赃物下车,失主让车长停车,以便报警。同车乘客认为这样做不妥,因此自己还急着赶路。公交车到底该行还是该停,成了两难的问题。
[事件回放]
为寻被盗手机“逼停”公交
下车时手机没了踪影,女孩青青认为,偷手机的贼还在车上,连追两站上车寻贼。
11月15日早上8时,在航海路63中门前,女孩青青拦下25支路公交车,拦车原因是“手机丢了,怀疑窃贼仍在车上”。车长无奈,关闭车门后,将车停到路边。女孩将目标锁定为一名抱孩子去医院看病的中年男子。中年男子本想带孩子去医院,但女孩坚持搜身后再放行。此时正值早高峰,关在车门里的乘客,都想下车。“搜身才能下车?”对于女孩的无理要求,车上乘客都接受不了。
40分钟后,民警赶来,未能查出手机。对于此事,同车乘客认为接受搜身才能下车,显得不合情、不合法,而车长也不应把车停在路边,让一车人耗在车上等警察。
[车长解释]
协助被盗乘客可以停车
“乘客在车上丢了东西,车长有义务停车,协助乘客报警。”公交七公司的陈同文书记说,车长遇到此类突发事件,正常的处理方式是先靠边停车,关闭前后车门,告知乘客车厢内发生的情况,随后配合乘客报警。
“经验丰富的车长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灵活些。”公交七公司97路公交车长、河南省十佳服务标兵冯海燕这样说。
冯海燕说,发现乘客物品被盗,关闭车门靠边行驶是必需的,同时她还会主动向乘客解释遇到的情况,“有乘客在车上丢了东西,他已经报警,我要先关闭车门,等警察来处理,大家一起耐心等待一会儿。”如果有人特别急想下车,她会把自己的手机借给乘客,让他给单位打个电话。在早高峰,会把车开到就近的派出所或警亭,尽量不让乘客在车上多耽误时间。
“当然,乘客看好自己的包,不给小偷可乘之机,是杜绝遭窃的最好方法。”冯海燕说,发现小偷时,车长会以车门处的乘客向后走等方式,变相提醒乘客注意小偷,或者直接摁报站器,提醒乘客看好随身物品。
[警察支招]
不应强行搜身应当报警
乘客丢失财物后,自身该怎么应对?郑州市公安局反扒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喻洗说,乘客在车上丢失了钱物,应首先拨打110报警,等待离案发地点最近的派出所民警处警。如果丢的是手机,可以借用别人电话现场拨打,等警察来到后,指认犯罪嫌疑人。在车上没有找到被窃物,可以到派出所报案,详细叙述自己当时拿了什么东西,自己身边有什么可疑人员,以便于警方日后破案。
喻洗说,乘客在车上丢了东西后,心理往往存在一个误区:他们认为失物还在车上,要求处警的民警对同车乘客搜身。“这样做是不合适的,同时也耽误了同车乘客的时间。”喻洗说,小偷在车上作案时,往往会在拥堵的车门口动手,得手后,会在车到站时提前下车,迅速逃离第一现场。
[律师说法]
其他乘客“遭殃”向贼索赔
“乘客投币登上公交车,即与公交公司成立了一个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公交公司有义务保障上车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有义务将乘客顺利送达乘客选定的公交站点。”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王克律师认为,遇到此类事件,公交公司应积极配合受害乘客。
但不能否认的是,公交车长这样做,会带来一种两难的局面:如公交车长不积极配合受害乘客可能使小偷借机逃走;如果公交车长积极配合受害乘客,则可能构成对其他乘客的违约或不公。“未受害乘客如认为自己权益受侵害,可在公交车长将行窃者移交公安机关后向行窃者索赔。”王克说。
王克说,公交车类似于酒店、饭馆、超市等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在自己可控制范围维护乘客安全的法定义务,并且该种义务同时又是运输合同应有的、不言自明的约定义务。维护乘客安全既是公交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约定义务,其他乘客尽管未丢失东西,但其实也是一个潜在的受害者,只不过行窃者未向其下手。
“窃贼实施侵害行为时,并无明确的对象。其他未受害乘客乘车时,可能也会受到这样的侵害。”王克说,公交公司不配合受害乘客报警被认为是正当合理的,只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营造不良社会风气。因此,车长可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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