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姚明出任形象代言人而名噪一时的“任我游”GPS导航仪,近日惹上商标权官司。“任意游”的商标的权利人张先生,以“任我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任我游”的生产厂家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众思壮)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
张先生起诉称:2003年8月15日,其申请注册了“任意游”商标,于2005年4月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网络通讯等通讯导航设备。2006年12月30日,张先生许可北京某通信技术公司使用“任意游”商标,用于生产GPS车载导航仪等设备。后通信技术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发现,经常有消费者甚至部分分销商将其生产的“任意游”导航仪与合众思壮的“任我游”GPS车载导航仪混淆,影响了其产品的正常销售。张先生认为,合众思壮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任意游”近似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对此,合众思壮的律师认为,张先生将“任意游”使用在导航仪上本身就是违法的,因为导航仪是一个单独类别,而不是电子通讯设备的子属类别,需要单独注册。双方还就“网络”一词的含义产生分歧。合众思壮人员认为,导航仪是利用GPS进行导航的,和网络通讯的GPRS是两个不同的技术和信号源;而张先生的律师则认为,GPS和GPRS现在已经一体化,有信号时用GPS,没信号时用GPRS。
张先生提交完证据后,合众思壮将他们的三大箱证据搬了出来,包括“任我游”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任我游”商标作为业内知名企业及知名商标所获的部分奖项、荣誉及认证证书等,证明“任我游”商标实际并持续使用时间、范围、力度、广告、知名度均远远早于“任意游”。“任意游”商标虽注册但却没有实际使用,毫无业内知名度;他们还提交了证明张先生部分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的反证,用以说明张先生注册商标的行为并非为了商业目的,而是为了达到抢注商标后强迫他人受让商标或以侵权诉讼相威胁而获利的目的,其行为已涉嫌权利滥用及恶意诉讼,造成了商标注册、使用、管理的多重混乱。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