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其他行业已经出台了相关经营合同标准的情况下,汽车行业的经营活动在这方面却迟迟得不到统一的规范。
2005年4月1日,《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为整顿中国汽车流通领域翻开了新篇章。
日前,记者通过其他渠道拿到了这份标准草案的电子版,并就有关问题请业内专家进行了解读。相关业内专家认为,作为《办法》的补充和完善,此次由流通协会受委托拟订的《标准》(草案)进一步平衡了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在授权期限、人事管理、业务流程、品牌推广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首先,在授权期限上,由于目前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合同通常是一年一签,但对于经销商动辄上千万资金投入,投资规模巨大的品牌经销店建设来说,这个时限对汽车供应商的实际约束力明显小于经销商。由于经销商随时可能面临被取消经营权的境遇,所以不得不被动接受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存在部分不平等关系的现状。而《标准》(草案)明确指出,在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授权关系中,授权期限为三年。另外,汽车供应商在经销商授权区域内增加同品牌授权经销商,应经经销商所在地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商会)依据该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市场需求等状况评估认可,且新增加的同品牌授权经销商与经销商经营设施的距离不低于15公里。
其次,在人事任免上,《标准》(草案)明确表示,汽车供应商有权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经销商的整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的业务规范,但不得干涉经销商的人力资源、经营、财务等企业管理活动,汽车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经销商的股权(上市公司流通股权除外)。而经销商则应执行汽车供应商的整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的业务规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自主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再次,在业务流程中,在每年的规定时间,经销商依据授权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经销商数量、市场实际状况等,向汽车供应商提交下一年度经销商的整车销售预测计划,但该销售预测计划不作为经销商向汽车供应商订购整车的依据。且汽车供应商不得向经销商硬性搭售经销商订单以外的产品。
《标准》(草案)还规定,汽车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经销商承担品牌推广的相关费用,且因为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将由汽车供应商自己承担。
另外对于此前广受业界关注的经销商价格联盟,《标准》(草案)中明确指出:“经销商不得与其他经销商建立价格联盟,损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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