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0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
主要调整项目包括,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另外,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将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对燃料油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0.8元/升;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