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昨发布通知明确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要求,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四部委12月25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有关预算管理事项。
通知明确,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对地方“两税”返还,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后,由此相应增加的地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由国库部门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比例自动划转中央财政。
以前年度超缴、欠缴、漏缴的成品油消费税,预征2009年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超缴、欠缴、漏缴的公路养路费等六费,要按修订后2009年预算科目办理清退和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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