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国际机场所属公司的一辆民航食品车在机场道路行驶中,撞伤驾摩托车的崔先生。由于没有投保交强险,车辆单位不同意在6万元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由此引发争议。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佳美航空食品配餐有限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崔先生5.3万余元,并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损失4.6万余元的50%即2.3万余元,共计7.6万余元。
崔先生是机场内的一名来沪务工者。2007年8月26日下午,机场配餐公司员工王先生驾驶一辆民航食品车,在机场道路内转弯时,撞及驾摩托车的崔先生,致崔先生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崔先生为疗伤共支出医疗费3.7万余元,其中配餐公司垫付3.2万余元。同年12月,崔先生的伤势经鉴定,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2个项目的10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崔先生于去年3月诉至法院。
经查,肇事车在华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而没有投保交强险。法院在崔先生的申请下,将华泰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参与诉讼。
法庭上,崔先生要求判令配餐公司与华泰保险公司在6万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配餐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并要求配餐公司全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对此,配餐公司辩称,因机场专业车辆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愿意承担崔先生合理损失50%的赔偿责任。
华泰保险公司则辩称,本案系航空牌照特种车辆在机场范围内与社会车辆碰撞而发生的事故,该特种车辆无法录入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平台,不适用交强险。公司与配餐公司仅存在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交强险赔付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场特种车辆也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现配餐公司没有投保,所引发的该交强险赔付责任理应自行承担。对于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配餐公司也应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承担50%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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