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5月8日讯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制定并印发了《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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