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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事故赔偿上调 撞死人至少多赔4万

    从明日(6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期间,在我省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将执行2009年度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该标准与去年度相比普遍有所提高,驾车撞死人将赔更多。

  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是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消费支出以及各个行业的平均工资等相关数据作为参考。赔偿内容涉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抚养费等。在广东,赔偿项目分3个地区标准:深圳属于计划单列市,珠海汕头属于经济特区,广州等其余城市都属于一般地区。省公安厅交管局近日公布的《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制定的,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有关赔偿项目的,均按该标准执行。

  据悉,今年一般地区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分别提高11.4%和13.8%,人均消费性支出也有所提升,这意味着受害者能得到更多赔偿。如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08年标准为24870.21元,2009年标准提高为26729.31元,增长接近2000元。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8年为17699.3元,2009年标准为19732.86元,增长超过2000元,提高11.4%.也就是说,今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如果造成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员死亡,以20年计算,赔偿金额将起码比此前增加4万元。

(责任编辑:田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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