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下午3时,青岛15中高考考点外的马路,考生家长为保障孩子在考英语听力的时候不受到路过车辆的干扰,冒雨封路。时间从3点持续至3点半,其间百米长的马路无一辆汽车通过。 |
4月25日6时54分,云南省昆楚高速公路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致21人死亡、20人受伤。云南省人民政府对此事故高度重视,迅速组成了“4·2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前期调查显示,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楚大队存在领导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值班民警涉嫌玩忽职守的问题。为此,云南省公安厅昆楚大队3名负有责任的领导停职检查;对涉嫌玩忽职守的两名值班民警采取禁闭措施,并由省公安厅纪委立案调查。
据查,4月25日凌晨1时40分时,一辆拉煤农用货车在云南昆楚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右后轮爆胎,车头撞在公路中央隔离带的护栏上,车身斜横在公路上,占了整个超车道和半个行车道。清晨6时40分,云南省旅游公司一辆载有包括驾驶员和导游在内36人的客车行驶至该路段时,发现警示标志后减速行驶,但此时,紧跟在旅游车后的一辆车牌为“湘N07347”的满载西瓜的大货车刹车不及,失控之下撞向了大客车的尾部。巨大的冲撞之后,大客车撞向了右边的护栏,冲断护栏后翻下高速路边约50米的农田。紧接着,满载西瓜的大货车也连车带5位驾乘人员翻下了客车旁约50米的农田内。
经调查,拉煤农用车是因为严重超载运输引起爆胎的,拉西瓜大货车系由于长距离超限运输导致制动效能下降,车辆失控撞上旅游客车。
另据调查,事发前4个多小时,拉西瓜大货车在云南梁河县超限运输检测点,被查出超限运输2.21吨,按照法律规定要进行卸载,但根据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的规定,对运输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车辆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于是梁河检测点收取了60元的超限赔偿费后予以放行,结果酿出大祸。
然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此案的调查中却发现,梁河检测点是按法规行事,无法认定他们在工作中存在渎职行为。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又没有固定检测点,对超载问题只是路面执法,也不能因为没有查处超载而追究公安部门的责任。法律与法规的相互矛盾,使此案的渎职犯罪的认定陷入困境:监管超限超载问题是哪些部门的职责?这些部门是否要对这起事故承担渎职责任?
“宁可交警罚,不愿路政查”
据悉,超限是指汽车的装载超过公路路面设计承载标准,它关注的是公路的正常使用;超载是指汽车的装载超过车辆额定载重标准,对超载的核定,关注的是汽车性能以及由此引发的行车安全。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不仅会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缩短公路使用寿命、导致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更重要的是,它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超载车辆大多采取加装钢板弹簧、加长车厢等办法,使车货总量及轴载量大大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从而导致桥梁涵洞出现拱圈开裂、桥墩变形等状况,引起桥梁结构灾难性破坏,危及行车安全。车辆超限超载后,对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轮胎负荷等都将产生重大影响。由于长时间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车辆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下降,表现为轮胎易爆、刹车失灵、转向器轻飘抖动、钢板弹簧折断等现象,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根据交通部的规定,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在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职责、任务的划分是:
交通部门的职责是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同时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通报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的职责是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交警依法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责是负责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质监部门负责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云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样的规定,造成了现行超限超载治理体系中存在着诸多矛盾:
一是认定标准不统一。按照七部门治超规定,超限标准由交通部门认定,依据的是车货总质量,超载标准由公安部门认定,依据的是机动车行车证核定的载重量。由于认定标准不统一,经常会存在超限不超载或超载不超限的情况。司机即使做到不超限,但也很难避免公安交警因为超载给予处罚。
二是执法主体多元化。治理超限超载是一项综合工程,而职权又分属许多部门,因此交通、公安、工商、发展改革、安监、质检等部门都需要参与进来。这种治理体制增加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无法形成合力,甚至产生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达不到治理的目标和效果,浪费了国家的财力人力。
三是处罚标准不一致。在货运经营者中有一种说法:“宁可交警罚,不愿路政查”。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理超载,可以处以200~500元罚款,超载30%以上的,处以罚款500~2000元。路政人员治理超限是根据《公路法》,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而根据相关规定,对超限超载不准公安、交通两部门重复处罚,所以经常会出现货运车辆请求交警处罚的怪现象。
四是法律法规有矛盾。根据《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超限超载要卸载或消除违法状态后才能放行,但根据七部门的规定,对运输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车辆要严格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
“由于上述问题,一旦因超限超载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交通运政、公安交警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能找到为自己开脱的依据。检察机关反渎部门也因为事故责任分散,或者无法认定是哪一方的责任,难以对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这位负责人说。
对治理超限超载的建议
这位负责人指出,目前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70%,超限超载被称作公路交通“第一杀手”。为了避免悲剧的不断发生,他建议,应尽快改革治理体制,健全治超法制体系。
他认为,货运中应不再区分“超限”、“超载”两种概念和标准,将超载的标准合并到超限的概念中去。对车辆超限标准重新进行论证,制定更为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车辆超限标准。可综合考虑不同等级公路的设计承载能力、不同类型车辆的设计载重能力和轴载质量以及公路、车辆技术的发展等,科学核定车辆吨位,以车辆标示的载重吨位作为超限标准,做到既不浪费公路和车辆的运力,又能保护公路设施的完好,确保交通安全。
将治理超限运输的职权由交通部门统一行使,治理责任由交通部门统一承担。修改《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货运车辆的“核定载质量”统一规范于《公路法》中,并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将公安交警的职能职责界定为:车辆户籍管理、车辆通行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三类。制定车辆生产的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对生产、销售上述违规车辆产品的企业,授予交通部门行政处罚权。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和企业,由交通部门给予处罚。交通部门合理设定超限运输固定检测站和流动检测点,加强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的检查,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交通运政管理人员派驻制度,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对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由交通部门给予处罚。
此外,还应对《公路法》进行修改完善。将《公路法》第49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改为:“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及外廓尺寸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其具体标准由交通部负责制定。”从法律制度上解决车辆技术性能与公路技术荷载标准的匹配问题,从汽车制造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产生。尽快出台《公路保护条例》等相关超限运输管理条例。从法律制度层面避免货运车辆出现超限认定标准不统一及多头重复管理等问题。修改《刑法》有关条文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借鉴美国、韩国等国的治超经验,对严重的超限运输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交通部门治理超限运输的工作职责,对因为超限运输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交通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行为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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