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正在对汽车轮胎召回进行调研,作为汽车最重要的零部件之一,轮胎可能会列入汽车零部件召回范畴。”国家质检总局一位官员6月21日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质检总局将出台《产品缺陷风险评估标准》,包括轮胎在内,如果被列入最高级别的风险等级,问题产品可能遭到勒令“退市”的处罚。
“退市”机制启动
6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当日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孙波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将用3年时间,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质量诚信体系和运行机制。
这一说法表明,国家质检总局正针对频发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监管体系的改革,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近几年投诉直线上升的汽车零部件也适用同样的监管原则。国家质检总局一位官员告诉时代周报记者,针对愈演愈烈的汽车零部件投诉,质检总局将出台《产品缺陷风险评估标准》,包括轮胎在内,如果被列入最高级别的风险等级,问题产品可能遭到勒令“退市”的处罚。
事实上,这一标准虽未正式公布,但在实际应用中已经开始发挥效力。6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对进口雷诺缺陷汽车处理决定的公告》,责令进口商停止进口雷诺品牌存在隐患的车型,其中包括拉古那二代、风景二代、梅甘娜二代、梅甘娜敞篷车等4款车型。此前,超过一百辆的雷诺新车尚未完成报关,就被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进口检验时发现了渗油及刹车片锈蚀等问题。
2006年10月,雷诺汽车开始在欧洲大规模召回梅甘娜问题车,然而在历时一年多的时间里,雷诺在中国市场却未采取任何措施,也迟迟不向国家质检总局主动说明缺陷情况,2008年3月份,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风险警示并强制雷诺召回后,雷诺5月份才做出召回在华部分问题车辆的决定,11月份才正式实施。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投诉部的统计,2008年度雷诺进口车的投诉量高达60例,居各进口车品牌之首。屡不悔改的雷诺终于得到质检总局一纸“退市令”,这也成为国家质检总局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史上最重的处理”。
在对缺陷汽车痛下杀手的同时,国家质检总局还在加快推进对轮胎召回的调研工作。针对近来备受各界关注的锦湖轮胎“鼓包门”一事,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副司长惠博阳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由于调查还没有结束,所以目前还不能接受媒体采访。” 这在某种程度上证实了前述官员“目前总局正在积极推进问题轮胎召回工作”的说法。
轮胎与其他汽车零部件相比,具有承受车辆负荷、向路面传递驱动力和制动力、吸收来自路面的震动、改变和保持车辆行驶方向等功能,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一直探讨建立完善的相关召回制度。
2007年底,国家质检总局就启动《我国汽车轮胎召回管理实施方案研究》项目,主要研究目的在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的精神,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将轮胎产品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根据轮胎产业与产品安全特性,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管实施方案与轮胎产品安全分级体系,同时为更大范围内的零部件召回奠定基础。
2008年9月初,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又赴青岛等地开展轮胎召回管理工作调研,就轮胎产品设计、生产、装配、追溯、维修、质量控制等环节,以及我国轮胎产业状况、轮胎产品主要检测与实验技术、轮胎质量鉴定技术等问题与开展调研活动。
同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征集轮胎事故或故障信息,轮胎类型以轿车轮胎为主,不限品牌、规格、花纹、速度等级等,故障形式包括爆胎、裂纹、鼓包、漏气、变形、异常磨损等,而且相关邮寄费用由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承担。
2009年3月27日举行的2008年度汽车召回管理工作会议上,针对海马汽车、克莱斯勒和昌河铃木等汽车厂商提出的汽车零配件召回问题,质检总局表示“正在积极努力,争取以轮胎企业为试点,进行零部件的召回”。
监管力度加大
不过,轮胎召回工作显然并不容易。国家质检总局系统一位内部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目前对汽车的投诉中,对发动机的投诉比例最高,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动力系统和电子电器的投诉也居高不下,因此质检总局致力于出台汽车重要零部件召回管理办法,一并解决汽车召回问题。这一说法与孙波的表态暗合。
按照质检总局前述官员的说法,《产品缺陷风险评估标准》是与今年11月1日实施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配套的措施,在汽车重要零部件召回管理办法没有出台前,对问题轮胎的处罚可以参照执行。
据该官员介绍,产品缺陷风险评估是对缺陷产品伤害的范围、严重程度等进行评估,以便主管部门或生产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产品带来的危险。如果是群发性且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即列为最高级别的风险,质检总局可以要求该产品退市。
此外,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就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任郑卫华表示,一些企业以技术保密为由,拒绝调查;还有一些企业不按照召回程序对召回汽车维修及改进,这让汽车召回管理工作比较尴尬。一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通过并实施,监管部门可以对缺陷汽车进行强制召回,监管力度和威慑力也将越来越大。
本报记者佟洋对本文也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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