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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电动车事故与违章驾驶有关 触目惊心

2013年05月12日09:41
来源:北国网-辽沈晚报 作者:温俊勇

  昨日,沈阳交管发布三起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令人触目惊心。

  交管部门介绍,沈阳市电动自行车特别是一些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数量逐年递增,由于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管理范畴,且行驶速度较快、方便灵活,造成管理难度加大,交通违法行为突出、非法营运、违法占道等问题给全市的交通秩序管理、道路通行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提醒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无论在城市街道和农村公路行驶时,一定要谨慎驾驶、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案例一:电动车驶上机动车道

  被半挂车撞倒

  事故经过:2012年10月20日11时25分,在于洪区城东湖街汪河路桥上,刘某驾驶重型普通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与黄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偏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某当场死亡。

  责任认定:刘某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且忽视安全,黄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且不按规定载物,两人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交管提醒: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要按照各行其道的法律要求,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不能为了一时的顺畅,而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

  同时电动自行车载物也要按照法律要求,不能图方便超长、超宽,很容易被高速行驶的机动车刮碰,轻则物损受伤,重则车毁人亡。

  案例二:电动车斜过公路没瞭望

  被三轮车撞倒

  事故经过:2012年8月17日下午3时30分,陈某某驾驶小型农用三轮车由南向北沿国道203线行驶至625KM+600M处时,撞上前方同向由东向西斜过公路的孙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孙某某当场死亡。

  法律解读: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一款之规定。

  交管提醒:国省干道车速快,电动自行车横过公路,首先必须停车,之后左右瞭望,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案例三:电动车转弯时超速行驶

  被轿车撞倒

  事故经过:2011年10月8日下午4时45分许,赵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102线新民市胡台镇胡台村西隔离带起点路口处,在快车道内左转弯时,与同方向的乔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赵某某当场死亡。

  责任认定:赵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口处(未绕路口中心点左转)提前左转弯时超速行驶、忽视瞭望、借用快车道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肇事。乔某某驾驶机动车路口处未保持安全车速、忽视瞭望、遇情况措施不当撞上电动自行车。赵某某、乔某某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管提醒:电动自行车在城区街道内行驶,必须做到不闯红灯、不违法载人载货、不横穿机动车道、不违规转弯、不抢占快车道,要按规定车道通行。电动自行车在各级公路上要紧靠右侧行驶,不超速,转弯时注意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责任编辑: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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