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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商人开警车进京被曝光 曾判无期却无罪释放

2013年06月19日16:26
来源:大洋网

  煤矿诈骗

  5月20日,山西省高院通过媒体,公开了“山西商人开警车进京”事件的调查结果。

  调查称,5月2日,武乡县法院纪检组长张某开警车在京办私事时,因对北京交通线路不熟,由武乡籍老乡李永军帮助开车,行至北京友谊宾馆,李永军入内会见朋友,随后驾车离开。

  当网上舆论火热,山西省同时也监测到此信息。随后,山西省法院系统相关部门立即介入,进行调查。

  目前,该警车停放在武乡县法院院内,行驶证、钥匙已移交法院。武乡县委已免去张某武乡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职务。

  据山西省高院公布的消息称,法院经历此事后,对警用车辆进行严格的规范管理制度,要求各部门在使用管理警车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禁止酒后驾车,禁止开“霸王车”“特权车”,禁止将警车停放在酒店、歌舞厅、夜总会、按摩和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避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影响法院的良好形象。

  在官方启动调查程序后,商人李永军消失在了公众视野里。而其上一次作为媒体报道对象出现,已是5年之前。

  2008年6月,李永军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阳泉警方在北京抓获。同年10月17日,李与其他3名合伙人一同被逮捕。

  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4名投资者先后向阳泉警方报案,均称李永军涉嫌诈骗。

  在山西,当地商人的生意往来多围绕煤矿而生。向警方报案的4名投资者郭建波、新成、王彬生、王红玉,亦是如此。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2004年4月间,李永军与郭建波、新成就投资承包神池县斗沟煤矿达成口头协议。9月15日,李永军成立未经我国相关部门批准、注册的“美国邦达资源(亚洲)有限公司”,与斗沟煤矿签订了托管协议。

  2008年6月,李永军隐瞒了已将斗沟煤矿改制并出让70%股份、已获取9000万元的事实真相,拿出一份事先拟定的“合作投资终止协议书”,将郭、二人清退。

  而在与郭、合作期间,李永军通过他人介绍,骗取王彬生投资260万元。王彬生的另一个身份是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判决书称,“王彬生与郭、二人始终相互不知道对方也是该煤矿投资人。”

  2006年下半年,神池县委、县政府对斗沟煤矿实施改制。10月,经王彬生介绍,李永军在北京认识了山西阳泉市宏基苑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王红玉。王经过考察后,于2006年10月17日与“美国邦达资源(亚洲)有限公司”在北京签订了煤矿转让合同。随后,按照协议约定,王红玉将3035.3万元分批汇入李永军指定账户。

  令王红玉意外的是,在其陆续投资期间,李永军与公司合伙人伪造相关文件,将全部资产登记到山西邦达神龙煤业有限公司名下。警方调查得知,该公司事实上为李永军实际控制。

  之后,李永军将山西邦达神龙煤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卖给了山西中电燃料有限公司。山西中电燃料有限公司将9000万元汇入李永军指定的个人账户。除先后退还王红玉1500万元、部分款项被公安机关冻结外,“其余款项下落不明”。

  合作者成为举报者。于是,李永军案东窗事发。

  举报角力

  李永军案在忻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后,2009年11月19日,法院宣判,李永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其同案的赵鹏飞、谭建国以同样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随后,李永军提出上诉。李上诉后长达1年半的时间,此案停滞不前。而在李永军接受调查和案件审理期间,他的家属也开始通过多种方式,对王红玉进行举报。

  直到2011年9月份,山西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发还忻州中级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就此发生逆转。忻州市检察院向忻州市中级法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随后,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李永军被释放。

  曾在王红玉公司担任过常务副总的张健龙认为,事件蹊跷。“一审法院判决前,案件经过了阳泉城区检察院、阳泉市检察院,山西省检察院也审查过,后来由忻州检察院起诉,怎么就突然撤诉了?”

  至那时起,王红玉的表弟王海刚便开始进行实名举报,持续至今。

  他在举报信里提到,在忻州市检察院撤诉前,“山西省高级法院刑二庭的法官把公安追赃冻结、忻州中院续冻的李永军转移资金账户上1600万元左右的赃款,在没有通知受害人的情况下擅自解封,允许被告人使用了600万元左右。”

  他将矛头还对准了忻州市中院刑一庭庭长李双庆。他指责,李在明知还有其他法院查封冻结了李永军北京账户的700万元,还以保证金的名义划拨至法院账户,再把这700万元退给了李永军个人。“明显是帮助李永军转移赃款,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

  王红玉的律师说,当时太原市中院因为王红玉起诉李永军的另外一个案件,查封了那笔钱。

  王海刚在举报信中问:“这一共1300万元赃款的去向,和李永军无期变无罪之间有没有关系呢?”

  对此,李双庆解释称:“没有一家法院告知我,或者是口头或者是书面,告知我这笔钱他们也在冻了。如果当时他们也在冻的话,我们就不把这笔钱解封了。”

  他还说:“当时考虑到被告人有可能判处无罪,不能再长期羁押,再羁押的话,会造成国家赔偿问题,我们就提前把他取保了。后来检察院撤销了起诉,就撤销了取保,按照法律规定,把保证金退还给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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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宁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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