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消费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2008年11月10日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进口小轿车应纳的消费税在进口时一次性征收,以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排气量不超过1.0升的,适用税率为1%;排气量超过1.0升,不超过1.5升的,适用税率为3%;排气量超过1.5升,不超过2.0升的,适用税率为5%;排气量超过2.0升,不超过2.5升的,适用税率为9%;排气量超过2.5升,不超过3.0升的,适用税率为12%;超过3.0升至4.0升的,适用税率为25%;排气量超过4.0升的,适用税率为40%;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适用税率)=(30万元+7.5万元)÷(1-25%)=50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50万元×25%=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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