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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少华:鼓励拼车应该与非法营运划清界限

2013年07月04日10:51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黄少华

  近日,北京交通委明确表态:针对私家小客车的合乘意见计划今年出台,目前正在深入研究。其中,对合乘费用的分担,不简单地认为是非法运营。但对以合乘名义进行非法运营也不会手软,将依法处理。

  可以说,这是北京市政府也是我国一线城市首次对“拼车”说“yes”。一直以来,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许多城市都对拼车“谈虎色变”,不仅严格禁止,而且一旦抓住,就会被视为“非法营运”,处以高额罚款甚至监禁。前几年,上海还发生了震惊全国的“钓鱼执法”事件,让人心寒。

  然而,这些年来,“拼车”依然如星星之火,只要政策允许,随时有可以燎原之势。这是因为,在当前限购、限行的前提下,拼车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随着城市污染和交通拥堵越来越严重,拼车也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减轻空气污染、缓解打车难等问题。

  发达国家均鼓励“拼车”

  一年前在美国洛杉矶的一次见闻,让笔者对美国的“拼车”有了直观的感受和体会。当时,正值周五下午5点多,属于下班高峰期,笔者乘坐的大巴从市区开往郊区,整个高速公路堵得水泄不通,绵延好几公里,然而,笔者乘坐的大巴却在最里道快速通行。当时笔者非常好奇,就问大巴车司机:“为什么其他车辆不并进来呢?”大巴司机回答说:“只有两人及两人以上的车辆才可以使用最里道快速通行。”

  我又问,如果一个人的车辆也在这条道上走呢?司机说,一旦被发现,将被处于高额罚款,违法成本过高,因此一般人都不敢以身试法。

  据了解, 美国是最早提倡“拼车”的国家之一,为了提高道路的使用率,减少堵车与污染,美国政府鼓励多人乘坐一辆车。在美国的大、中城市,各停车场都设有“拼车专用车”的停车证,对热衷于“拼车”的私家车给予一定停车优惠。1980年路面交通法有关改善高速路的法律修订案中,联邦政府特别提出,在1980年至1982年的财政拨款中要有一部分用于鼓励合伙使用汽车和班车;此外,授权修建与州际公路邻近的停车设施时,鼓励合伙使用小汽车和使用上下班班车。

  奥巴马政府同样鼓励拼车,纽约市甚至特别设立HOV(高承载率汽车)专用车道,鼓励私家车主上下班时拼车,曼哈顿的多数街道仅允许乘坐3人以上的私家车进入。如果乘坐3人以下的车子使用这一车道,将被处以100美元以上的罚款。

  在德国,拼车同样非常普遍,德国有很多拼车的民间网站,都是自助型的。市政部门也会发布拼车信息;新加坡也早在1970年代就开始使用通行证,规定如果私家车中乘坐少于4人须办理通行证才能在道路上行驶,空车上路会被罚款;在韩国,不仅私家车可“拼车”、搭“顺风车”,出租车也可由多位乘客“拼车”,称为“合乘制”。

  可以说,随着经济危机和油价的不断上涨,各国选择“拼车”的人已经越来越多,一是可以省钱,二是低炭环保

  鼓励“拼车”要立法保护

  显然,北京市政府也意识到了,拼车是大势所趋,鼓励拼车是民心所向。因此,才会有市交通委的“松口”——支持合乘,但坚决打击非法营运。因此,在拼车和非法营运之间严格划清界限,就非常有必要。

  简单地说,“非法营运”就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有偿拼车”则是分担成本,属于公民之间的互助,是暂时而非连续性的行为,车主收取拼车费用,是用来弥补自己的成本开支,并非靠此赢利和谋生。

  然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可以量化的标准。比如,10公里的路,收10元算分担成本,如果收15元呢?毕竟,不同的车,使用成本也不一样,不能简单的一刀切。这在很大程度上,考验执法者的水平和素质。因此,在执法过程中,还应该从其他方面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判断:比如在时间上,看其“是否是连续性常态长期行为”,若仅局限于上下班等特定时间,则应视为非营运的“合乘拼车”。

  从目前情况看,如果还存在可能被误定性为“非法营运”的风险,就会影响人们对于“拼车”的热情。毕竟,与节省的费用相比,风险太高。在这种情况下,推动合乘拼车的推广普及只能是一句空话。只有从立法上保护“拼车”的合法性,才有可能把鼓励“拼车”真正落到实处。

  当然,鼓励“拼车”也必然带来一些问题,比如会不会导致黑车泛滥,冲击正常营运的出租车行业?要想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需要明确的实施细则,其次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只有严格执法,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以儆效尤。就像美国洛杉矶的快速通道,一旦违规,就罚到你“肉痛”。

  据悉,除北京外,深圳也在考虑出台鼓励“拼车”的措施。我们希望,随着城市法律法规的完善,人们的生活和环境能越来越美好。

  (本文版权归搜狐汽车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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