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超载压垮大桥司机终审改判 不服判决将申诉
大桥坍塌。(资料图片)京华时报记者潘之望摄 |
司机张文军驾驶严重超载货车通过宝山寺白河大桥致桥体坍塌,后被怀柔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连带赔偿公路局1556万余元损失(本报曾报道)。昨天,北京市二中院认定一审判决对被毁桥梁的价值认定有误,导致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失当,依法改判张文军有期徒刑3年,连带赔偿数额减为273.8万余元。但家属称还是赔不起。
一审判赔1556万司机上诉
34岁的张文军是河北农民。2011年7月19日,张文军受雇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自怀柔区某砂场装载砂石料,运送至某修路工地。途经宝山寺白河大桥中间时,车尾突然向下坠,车头往上抬,白河大桥瞬间垮塌。
据介绍,张文军当时驾驶的货车车货总重160余吨,超载110余吨,而白河桥限重为20吨。经怀柔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文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检方认为,车辆严重超载是导致桥梁垮塌的直接原因。根据鉴定,张文军驾驶的超重车辆由南向北经过白河桥第一跨时,大桥的抗弯强度不足以支撑,因此第一孔桥梁垮塌。由于白河桥为钢架连拱桥,而其桥墩并不是能承受上部结构传来的水平力的桥墩,也就发生了第一跨坍塌后而带来的各跨连续倒塌。
张文军则称,他从2011年3月受雇以来,和另一名司机拉货经过白河大桥各5次,都平安无事。老板曹某父子为此便有侥幸心理,继续进行超载运货。
怀柔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文军有期徒刑4年,并和老板曹某父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怀柔公路分局1556万余元损失。
张文军不服,上诉称超载并非他决定,造成这样的损失由他承担不公平,量刑也过重。
二审重定价1556万变273万
二审期间,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桥梁价值及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
张文军的辩护律师周密称,一审判赔的1556万余元是公路局自己主张的造一座新桥的数额,“这座要造的新桥不但承载能力从20吨提高到上百吨,而且桥两侧还要加两条便道,这些钱都让被告人出,那不成了撞了辆夏利,非要赔一宝马?太不公平。”
二审期间,市二中院依法重新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认为被毁白河桥的价值为273.8万余元。
对此,怀柔公路分局称,二审所作鉴定对拆除、清理的费用,以及设计费、勘察费等费用,没有充分考虑,鉴定结论不合理。
北京市二分检则认为,一审认定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对于被毁白河桥价值认定不准确,导致刑事量刑失当及民事赔偿有误,建议依照二审期间的价格评估报告书,查清相关事实后依法改判。
市二中院在判决中指出,怀柔公路分局所提供的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所依据重建桥梁的方案与垮塌桥梁的结构不同,不能证明垮塌桥梁的价值。此外,拆除、清理被压垮大桥及修建便道虽实际产生费用,但并非垮塌桥梁本身的价值;对于监理费、设计费、勘察费等费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不涉及以上内容,故对怀柔公路分局所提意见不予支持。
无证据证明桥存质量问题
张文军的辩护律师还曾指出,白河桥存在质量问题,桥塌与张文军的直接因果关系很小。
市二中院对此认为,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查报告、检测报告及桥梁定期检测、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证据,证实涉案桥梁在案发前定期检测、保养及维修,没有证据证明该桥存在质量问题,白河桥垮塌的原因是车辆荷载严重超重。
法院认为,张文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张文军的犯罪行为给怀柔公路分局造成的经济损失,张文军应承担赔偿责任。曹某父子作为雇主,对张文军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与张文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毁桥梁的价值认定有误,导致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失当,故依法予以改判。
法院终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文军3年有期徒刑,其与曹某父子连带赔偿怀柔公路分局273.8万余元。
追访
家属:不服判决还将申诉
记者了解到,张文军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他有一双均不满10岁的儿女,张文军的父亲已经去世,老母亲与他们同住,而他的妻子多病。
在二审开庭时,张文军针对一审判决曾表示:“1500多万的连带赔偿,我得还几百年,子子孙孙都赔不起。”
昨天,对于改判后的273.8万余元的赔偿数额,张文军的妻子表示,虽然数额少了很多,但家里还是赔不起。她认为丈夫没有责任,“张文军全部都是听老板的,老板曾说出问题他担着,但是现在却将我老公关押,我们还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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