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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霸王条款引争议 质检总局巧支招

2013年12月31日11:17
来源:新华网 作者: 陈炜伟、南辰
第2页 :“争议”三:加装改装需经企业允许?

  “争议”三:加装改装需经企业允许?

  有消费者在购车时被4S店销售人员告知:“自行加装导航或者改装音响就不能三包了。”这让不少消费者无所适从。

  质检总局通报,广汽某进口品牌汽车公司、美国某品牌汽车中国销售公司等16家企业规定了“未经生产者允许客户不得对车辆进行任何加装、改装或更改”等强制条款。

  “此项强制条款目的是为了免除三包责任。”巫小波说。

  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该规定要求免责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要与出现的质量问题之间有‘因果关系’。”巫小波说,因此,家用汽车产品在使用说明书明文规定不能改装、调整、拆卸,消费者根据自己需要自行改装、调整、拆卸,只要未造成汽车产品损坏的,如果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汽车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仍然要承担三包责任。

  “争议”四:不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消费者因质量问题维修造成的经济和时间损失,经营者是否能免责?车辆在授权代理商或授权服务中心处因失火、盗窃等造成损失,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责任?

  汽车三包规定明确指出,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因此,对于符合汽车三包规定第十六条、十九条的情况,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车辆拖运费或交通费用补偿,而不是强制规定不承担任何责任。“巫小波说,此外,如果车辆在授权代理商或授权服务中心处因失火、偷窃、盗窃等非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应根据民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承担相应责任,也不能规定不承担任何责任。

  向汽车三包实施中的“霸王条款”开战

  为了及时发现汽车三包规定实施中的问题,近日,质检总局委托国家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对汽车生产者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中正式备案并依法公开的三包凭证、保修手册、保养手册等文件进行调查评估,发现部分汽车生产者在信息备案、公开上存在一些违规问题和不公平条款,形成评估文件807份。

  除了违规免除三包责任,质检总局在实施评估中还发现少数汽车生产者备案的三包凭证内容不规范。如: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发动机和变速器总成以及汽车系统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少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要求,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多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要求。如有些生产者将玻璃制品、衬套和油封、传送带、离合器压盘等零部件包含在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中。业内专家指出,这其实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偷偷揩消费者的油。

  汽车产品技术复杂,消费者由于知识结构和信息不对称,在与生产经营者的互动中处于相对劣势。巫小波说,如果遇到汽车三包相关问题,消费者可向质监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申诉,如确有争议,可请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提供专业判断。

  记者了解到,对于规定实施中排查出的问题,质检总局已采取多项措施开展整顿,包括将评估结果反馈给汽车生产者,督促信息备案、公开工作滞后的汽车生产者严格按照汽车三包规定迅速完成整改;对三包凭证和《维修保养手册》内容违规的汽车生产者,责令限期改正。此外,质检总局将加大汽车三包政策法规宣传和专业知识普及,以及三包违规信息的披露。(记者 陈炜伟、南辰)

(责任编辑:李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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