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3月14日电(记者黄安琪)记者14日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上海男子严某于13日向浦东新区法院递交诉状,正式起诉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判定该出租车公司构成违约,并赔偿3000元。
诉状称,2014年2月28日下午4:30左右,严某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的东馆门口,排队乘坐出租车。经过较长时间等待后,一辆亮着绿色顶灯的锦江出租车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东馆门口停下,严某见状立即过去,打开该出租车的车门坐进去。但该车驾驶员表示不愿意严某搭乘其出租车。
之后,严某向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电话投诉拒载事件,经该公司客服人员确认:该车确为上海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该驾驶员当时确实没有为严某提供服务,但其是在用打车软件接老客户的单子,因此并不属于拒载。
严某认为,出租车客运合同是具有强制缔约性质的合同,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相关规定,以及《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在出租车待运空车情况下,一旦因乘客招手时停下来,乘客与出租车的客运合同就已经成立不得拒载。因此,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无礼地驱赶原告下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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