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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40元停车费拖死收费员被判10年

2014年04月11日08:36
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因40元停车费问题,29岁的杨雪鸥和47岁的停车管理员丁某发生争执,驾车强行离去时将丁某拖死。

  前日下午,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雪鸥有期徒刑10年,其父杨松柟因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同时,法院判决杨雪鸥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4.3万余元。

  40元停车费引发命案

  案发前,杨雪鸥无职业。

  在案材料显示,2013年1月27日晚上9时许,杨雪鸥驾驶着男友买的牧马人越野车,在西城区华远北街北口,因拒交40元停车费,与停车管理员丁某发生纠纷。杨雪鸥强行将汽车开出停车位并向前行驶,丁某则拽车门随车跑出数十米后,被急加速行驶的汽车甩出倒地,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杨雪鸥驾车驶离现场后,其父杨松柟在明知女儿“有事”的情况下,却为帮助女儿逃避法律追究,驾车将其从北京带至辽宁省葫芦岛市。

  当年1月29日,杨雪鸥在葫芦岛市被警方控制。次日,杨松柟向警方投案。

  死者家属曾索赔88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雪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杨松柟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死者丁某家属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雪鸥赔偿各项费用88万余元。

  在对杨雪鸥和杨松柟判决中,法院认为,杨雪鸥故意杀人的行为给丁某的家属造成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合理赔偿,家属所提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中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丁某家属所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杨雪鸥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4.3万余元。

  宣判后,死者家属认为赔偿过少,杨雪鸥的辩护律师认为“对于杨雪鸥来说过重了,法院应定为过失犯罪”,均表示上诉。

  死者家属 对方曾愿赔60万

  被告人律师表示不知情

  据了解,在以往类似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占赔偿总金额的绝大部分比例。就北京而言,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获赔额为七八十万元,农村居民为四五十万元。而新刑诉法出台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这相当于死者家属获赔金额少了许多。

  死者丁某的哥哥丁先生称,在案件审理阶段,他和杨雪鸥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过协商。“杨雪鸥家属表示,只要死者家属谅解,法院量刑在5年以下,就愿意将赔偿追加到60万元”,他们表示同意。但法庭表示,不管赔偿数额多少,被告人量刑均是10年以上。之后,被告人一方不再同意协商赔偿。

  但杨雪鸥的辩护律师表示,不清楚最终协商赔偿数额。

(责任编辑: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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