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衢州5月6日电(见习记者 施佳秀 通讯员 钱俊皓)汽车轮胎修理属于高风险行业,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危及生命。日前,浙江衢州衢江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个体轮胎修理工被炸身亡引发的民事案件,该修理工家属要求货车驾驶员等四被告赔偿损失51万元,最终因承揽关系自担责而败诉。
个体轮胎修理工吴俊(化名)在衢州衢江区上方镇开轮胎修理店已多年。2014年1月16日,驾驶员王羽(化名)驾驶着祝平(化名)所有的登记在江山某物流公司名下的货车运煤,途径305省道上方镇新京村新路自然村路段时,因货车的一只轮胎漏气,王羽便将车开到路边吴俊的个体轮胎修理店门口,请吴俊帮助修理,吴俊拆下轮胎查看后建议更换内胎,王羽同意,吴俊很快就换好了内胎并用充气泵对轮胎充好了气,之后将该轮胎扶起正准备安装时,轮胎发生了爆炸,吴俊被巨大的冲击波重创身体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吴俊的家属认为本起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并将货车的驾驶员、货车车主、货车所登记的物流公司及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损失51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驾驶员王羽称自己是为祝平打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祝平认为该案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不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承揽合同处理,车主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流公司认为吴俊修理轮胎应属于承揽关系,另外车胎爆炸与吴俊操作不当或与内胎质量有因果关系,也表示不能作出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
审理法官分析认为,此案件中,吴俊开轮胎修理店已多年,对轮胎的修理更换及可能产生的危险已经具有一定的经验,王羽将漏气的轮胎交给吴俊修理,双方已经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官称,在本案中,吴俊(承揽人)在承揽修理轮胎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自身死亡,责任应当自行承担。王羽(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吴俊的家属(原告)已经面临败诉风险。
考虑到吴俊死亡确实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损失和莫大痛苦,承办法官积极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被告祝平愿意给予适当的人道主义补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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