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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冯敏:召回是加强产品安全监管重要手段

2014年05月22日17:26
来源:产品安全与召回

  值《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为了解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实施10年来,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在召回管理工作上取得了哪些成效,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还存在哪些不足或需完善改进之处,以及对今后的召回管理工作有哪些设想等,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严冯敏。

  2012年10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时至今日,《条例》已实施一年有余,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工作也取得了新的突破。据统计,2013年我国共实施汽车召回133次,涉及车辆531.1万辆,召回数量同比增长65.8%,创历史新高。

  召回是产品质量安全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

  “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是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维护企业质量信誉,保护消费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企业的一项社会责任。缺陷产品召回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不仅是国际上对产品安全监管的通行做法,也是政府部门加强产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严冯敏开门见山地介绍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产品安全事故不断增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日益严重,以及公众对产品安全性能的进一步关注,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成为公众对政府监管部门的迫切要求。严冯敏说:“事实证明,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督促企业积极履行缺陷产品召回法定义务,可以有效地推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必然要求。”

  召回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实施近10年来取得显著成效。”在2013年12月4日召开的全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严冯敏曾连用五个“取得明显成效”概括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实施近10年来的成果。

  据统计数据显示,自2004年我国实施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以来,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累计实施汽车召回近700次,召回车辆数量近1500万辆,其中受国家质检总局调查影响而实施召回60多次,共计430万辆,约占召回总数量的29%。“2013年全年我国累计实施汽车召回133次,召回车辆数量共计531.1万辆,比2012年增加了65.8%,无论从召回次数还是数量上都创历史新高,召回数量占实施汽车召回制度10年来总量的36%。其中,受国家质检总局调查影响召回车辆共计196.1万辆,约占全年召回总数量的37%。”

  《条例》发挥重要作用

  2004年10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共同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开创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先河。2012年10月,国务院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由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在法律层级、程序规定、惩罚力度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执法部门缺陷调查的权力。“《条例》是我国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作出规定,不仅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消费者、生产者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也成为产品质量安全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对规范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与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谈到《条例》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时,严冯敏如是说。

  《条例》实施一年,在召回数量、召回次数、召回规模方面都有大幅增加,召回更趋常态化。严冯敏还透漏,为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条例》要求顺利开展工作,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加紧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

  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成立了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经过近10年的发展,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在缺陷信息采集、缺陷调查、召回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目前,已成立了‘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拥有500余名汽车专家的专家数据库,建设中的产品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此外,还有27家检测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任务。”严冯敏介绍说,一些省级质监局,如广东、江苏、山东、上海、湖北等积极发挥本省技术资源优势,建立专门专家团队,为各省召回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企业召回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加强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基础在企业,关键是企业。首先,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在企业。其次,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责任是企业,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严冯敏表示:“这两个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也是统一的。履行得好,就能给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带来正能量。”

  在企业的积极响应之下,召回反而成为企业树立品牌形象的契机。“企业召回的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加强,原先认为召回是件丢脸的事,转变到了认为召回是维护企业形象,加强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2013年汽车企业召回态度的转变,严冯敏如此评价。

  充分发挥省级质检部门的作用

  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中,国家质检总局非常重视充分发挥省级质监局的作用。严冯敏告诉记者:“汽车产品召回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工作难度大,如何充分发挥省局的作用,将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做大做强是近几年我们重点思考的问题。”目前,已经有上海、山东、湖北、浙江、福建等10个省级质监部门成立了专门的召回管理和技术支撑机构。各省级质监部门在缺陷信息采集、缺陷调查、召回过程监督、执法方面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总结出不少具有借鉴意义的做法。

  加强国际交流和舆论宣传

  在加强召回制度、行政监管、技术体系建设的同时,国家质检总局也注重加强国际层面的交流合作。严冯敏司长介绍,目前已与NHTSA(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CPSC(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VOSA(英国车辆与驾驶员服务机构)、KBA(德国联邦道路运输管理局)、BERR(英国商业企业管理与改革部)、欧盟消保总司等国外相关部门建立了技术交流与合作关系。

  近年来,为加深企业和社会各界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国家质检总局在舆论宣传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六一儿童节”及新闻热点,组织媒体对缺陷召回制度进行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取得了良好的反响。

  确立召回制度 机遇与挑战并存

  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严冯敏认为:“这些法律把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确立下来。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既是机遇也具有挑战,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他指出,国家质检总局作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建立完善更广泛的产品召回制度,把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品类产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围,监督和督促企业落实缺陷产品召回义务,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建立儿童玩具召回管理有效工作模式

  “我国作为玩具生产、消费的大国,玩具质量与安全水平,不仅直接关系儿童的身心健康,还影响我国玩具产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自2007 年8 月27日《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出台以来,截至2013 年12月31日,共实施儿童玩具召回166次,全部为受质监部门缺陷调查影响实施的召回。其中,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70次,企业主动召回96次。2013年我国共实施了103次玩具召回,其中主动召回72次,责令召回31次,涉及缺陷玩具产品近6万件。”严冯敏向记者介绍了2007年以来玩具召回的情况。“目前,我国玩具企业普遍规模不大、质量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由于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掌握不多等原因,消费者参与玩具产品召回的比例较低。玩具召回,归根到底是解决产品安全问题,加强对消费者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是推动召回制度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严冯敏指出,国家质检总局连续三年在六一前夕,都举办大型的儿童用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目前,我国儿童玩具召回管理的主体是地方省级质监局,省级质监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由于玩具行业的分散性、不规范性以及玩具产品缺陷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不符合标准,短期内让玩具生产企业进行完全自愿性的主动召回几乎不可能。”严冯敏如此评价儿童玩具召回管理特点,并对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工作提出了设想,充分发挥省级质监局的主力军作用,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加大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召回实施情况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力度。同时,他指出,各省级质监局可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开展的大型儿童用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玩具知识安全教育宣传,帮助消费者识别缺陷产品,抵制缺陷产品,远离产品伤害。

  记者了解到,为了推动地方省级质监局做好玩具召回管理工作,近两年国家质检总局也在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模式。比如,采取在市场上购买儿童玩具送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的方式,从中发现缺陷线索开展缺陷调查,解决儿童玩具缺陷信息来源不足的问题。再如,建立了国家监督抽查与召回管理的衔接机制。据悉,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会同产品质量监督司制定了《监督抽查不合格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国质检执[2013]225号)。与监督抽查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合机制,主动获取监督抽查不合格玩具的信息,及时开展缺陷调查。

  严冯敏表示,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正在对这种通过购检玩具发现问题、开展调查的模式进一步研究细化,将尽快形成规范有序的工作指南,供各省局使用。并督促各省局根据工作指南,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区域内的儿童玩具购检和缺陷调查工作;主动与监督抽查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工作联合机制。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来共同推动儿童玩具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人员、技术力量薄弱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总的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制度尚不够成熟,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给予进一步的重视和支持,不断加以完善。”谈到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时,严冯敏直言不讳。目前,只有少数省市初步建立起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在省级或省级以下质监部门,召回工作才刚刚开展起来,普遍存在着机构不健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的问题。除个别地方外,大部分省市都还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政监管部门、没有专门的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和技术支持机构,这严重制约了这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深入开展。此外,召回管理体制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协调、不顺畅的情况,如国家质检总局与地方省级质监局职责权限的划分问题、汽车召回与打击假冒伪劣如何衔接等等,有待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在人员和技术力量方面也很薄弱。”严冯敏补充道。据悉,国家质检总局从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行政编制只有3人,从事技术支持的事业编制仅有10余人,且没有独立的产品安全实验室,而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具体负责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工作的140多人,且拥有独立的产品安全实验室。国家质检总局现有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支持机构,无论从人员编制,还是技术手段等各个方面来看都远远无法满足目前工作需要,亟待加强。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与相关部门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车辆事故信息、故障信息和产品伤害信息等大量有效信息没有得到整合,制约了汽车缺陷信息收集和缺陷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家用电器、儿童用品等亟待纳入召回管理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方面,严冯敏指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制度尚不够成熟,但是我国在制度建立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之后,又颁布实施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章法规。据国务院法制办统计,目前我国对汽车产品、玩具、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等近20种产品建立了召回管理制度,不同产品在召回管理主体、管理职责、召回条件、召回程序、召回措施等方面都不相同。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共实施召回活动1489次,涉及车辆2400多万辆,实施召回产品范围也逐步扩展到包括汽车产品、儿童玩具、电器、服装、食品、药品等产品在内的涉及民生的众多消费品类产品。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一项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监管制度,但在我国实施时间并不长,覆盖的产品范围也很有限。对于今后国家质检总局召回管理工作的设想,严冯敏表示,国家质检总局作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仅对汽车产品、儿童玩具实施召回管理,大量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品类产品,如家用电器、儿童用品等亟待纳入召回管理。

  -后记-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是一项加强产品安全事后监管的重要工作,是转变政府监管职能、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希望在国家质检总局总体指导协调下,充分发挥省级质监局主力军的作用,积极探索有效监管模式、完善各项体系建设、加强人力、技术力量,扩大产品召回范围,倡导企业主动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开展消费者安全知识教育,使消费者正面对待召回活动、积极配合召回活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让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崔丽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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