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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车售后暴利 汽车品牌管理办法漏洞待补

2014年07月30日07:51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何芳 王欣

     目前我国汽车行业垄断问题的根源,是商务部、工商总局市场体系建设司和发改委产业司于2004年底联合颁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随着我国汽车市场广度、深度、容量等因素及经销模式的发展变化,《办法》已逐步从实施初期对汽车经销的促进与规范作用转变成阻碍作用。

  无论进口整车、合资品牌还是本土品牌汽车,《办法》将设立和控制经销网络的权利赋予汽车制造商及其总经销商4S店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但严重依赖汽车供应商,后者全面控制了由4S店承担高额成本建立的经销网络。

  反垄断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某德系高端汽车品牌在湖北的11家经销商达成售后服务的价格联盟,另一进口品牌在上海地区,有四家经销商设定整车价格联盟,两个价格联盟的特点都是规定了不能打破的最低定价,虽然是价格联盟经销商签署,但是背后却是生产厂的默许和支持。

  调研结果显示,高端进口车领域问题最为明显。多数跨国车企根据《办法》在我国设立独资子公司,作为“总经销商”统一管理全国经销网络。跨国车企掌控生产、进口、经销等价值链核心环节,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平衡各环节收益以实现其整体利益最大化。现实中出现了将进口车低价报关卖给总经销商,然后高价出售给4S店,并实施转售价格限制的行为。

  《办法》已经成为汽车行业纵向限制的保护伞,调研报告特别指出,相似纵向协议会导致累积效果。通常情形下,单个供应商实施纵向限制仅导致同一品牌内竞争被削弱,不同品牌间竞争将对供应商造成重大压力。因此,在我国汽车市场上,单个供应商与4S店之间的经销商协议和商务政策可能不足以导致显著的限制竞争效果。

  但是,4S模式是我国目前汽车主导经销模式,该模式下的经销商协议和商务政策具有类似性。当相似纵向协议形成网络,全面覆盖相关市场,其累积效果可能显著限制市场准入与竞争。也就是说,一旦相关市场上多数、甚至全部经营者均采用类似的纵向限制,品牌间竞争的约束作用将被明显削弱,可能导致产品和服务在竞争水平之上定价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迄今,国家发改委及相关地方执法机构已依据《反垄断法》查处了高端白酒、婴儿配方乳粉及眼镜镜片生产商的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目前尚未出现单独针对纵向非价格限制的执法记录,但茅台、五粮液案涉及经销区域和渠道限制。

  汽车行业反垄断调研组有关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纵向非价格限制能够直接或间接达到纵向价格限制的实质效果,经常成为商家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隐蔽手段。比如,欧美判例和研究显示,有效实施的地域限制阻碍商品从不同渠道以不同价格供应,能够对价格产生显著的控制力。因此有必要依据《反垄断法》规制纵向非价格限制行为。(编辑 徐锋 何芳)

(责任编辑: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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