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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到底该罚多少 制造商罚单取决态度

2014年08月15日08:43
来源:搜狐新闻客户端自媒体 作者:丁华杰

汽车反垄断绝对是当下的媒体头条,媒体盛传的奥迪被罚了18个亿、之后又缩减为2.5个亿,然后宝马汽车经销商被湖北相关部门处罚了162万,为什么相差如此之大,到底该罚多少钱?

笔者发现目前来讲,罚款的依据无外乎两个法律: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如果计算当下汽车制造商被处罚的价格,要从这两个文书里面找依据,才有可信度。

不过,翻看这些法律条文以及已经发布的湖北物价局的行政罚款公告文件发现,当下的反垄断和媒体热议的内容还有很多偏差,笔者进行简述。

第一、目前的罚单仅是经销商、高潮还未来临?

我们之前谈到的汽车行业的反垄断,主要针对的对象是汽车制造商,特别是进口豪华汽车制造商,这种应该“反”的垄断关系,主要体现在汽车制造商对于汽车经销商的关系上,然后折射到消费者,经过层层成本累加,消费者承担了最大的负担。

这次处罚之后,媒体都分析这是“接近尾声”了,事实上此前谈到的“垄断关系”还根本没有动,而是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关系被给予警告处罚,我们开分析公告内容:

2014813日,湖北物价局召开规范汽车销售中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通报了武汉4宝马4s店协商统一收取PDI检测费构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并依据《反垄断法》对4宝马经销商给予行政处罚。”

这里面提到了垄断协议,不过处罚并非根据垄断协议进行,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即公告提到:“PDI检测是售前检测,不是售后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相关规定,属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坚决制止。本次提醒告诫会之后,对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仍然收取PDI检测费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罚。”

这样让人有点看不明白了,不知道是不是真正的垄断还没开始?还是当下的垄断主要以警戒为主?这个态度目前来看,并不明确,也很难界定,当下的汽车行业反垄断是接近尾声了?还是仅仅是个开头?这些我们需要等待进一步的处罚条例出台才能有所认知。

第二、汽车制造商的罚单取决于态度。

经销商的处罚当然不会太高,不过如果进一步延伸至汽车制造商,目前的调查已经延伸到这一步,该罚多少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而“垄断协议”的定义是“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这么来看,最显而易见的垄断行为在于汽车制造商,包括“授权销售”、“制定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以及“区域销售设限”等于上面的“垄断协议”三点内容完全匹配,并且很好取证,包汽车制造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协议和平时绩效的条例拿出来就可以了,老百姓都知道每年六月份、九月份冲销量的传说,这些东西差起来并不难。

至于说怎么处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说的太笼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里提到“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来讲,上述的垄断协议肯定实施了,并且实施了很多年,这个时候如果这么定性的话,各位汽车制造商的罚款将是“天价”,包括奥迪、包括其它汽车制造商,会超出我们的预期。

但是,法律制定者总是考虑到人情,谈到“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怪不得近期汽车制造商这么乖,原来是是争取这样的“宽大处理”,此前第四十九条谈到“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这个时候来讲,各家汽车制造商最终处罚情况怎么样,完全是依靠定性了,理论上来讲,如果完全按照法律条文来,媒体的罚款额度可能会实现,甚至会更高。

第三、反垄断巨款罚款去了哪儿?

这次因为可能的罚款数额非常巨大,这个时候来讲,很多朋友在朋友圈内都谈到这么一个问题,巨额的罚款去了哪里?

笔者也对这个问题好奇,就进行了检索,有两个法律与此相关:分别是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它谈到了执行罚款的单位与罚款收缴的单位相分离,即“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然后笔者又去检索了另外一条,也即是1998年颁布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对于行政罚款有两点不同性质进行了区分对待,即“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这些罚款上交了国库,具体是指地方财政还是中央财政,笔者没有细究,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再认真扒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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