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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企受罚后反垄断如何走? 应该更加彻底

2014年09月12日09:22
来源:搜狐新闻客户端自媒体 作者:丁华杰

  汽车行业反垄断最初的声音是奥迪被处罚,不过此后宝马供应商被处罚、日系零部件供应商被处罚以及保险行业被处罚,直到今日,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垄断被罚款2.4858亿元,同时受罚的是8家奥迪经销商罚款共计2996万元。除此之外,上海市物价局对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罚3168万元,对其3家经销商处罚款共计人民币214.21万元。

  对于这两期反垄断,意料之中、同时也有些意料之外。

  意料之中是因为两家汽车制造商都被定性为垄断性质,“以召集经销商签订《武汉地区奥迪限价表》、《华中小区价格方案保证书》等形式组织经销商达成并实施整车销售及服务维修价格垄断协议;通过直接下发《华中区湖北省严格执行奥迪标准价格体系通知》、《湖北省服务营销管理规定》、成立竞争秩序规范小组等形式督促经销商落实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价格管理措施。”“签订《武汉经销商同盟价格表》、,达成并实施了整车销售的价格垄断协议。”

  这些方面肯定是垄断性质了,所以这么定性没有问题,早在整个行业反垄断之初,大家都在认可汽车行业存在垄断行为,此次的处罚事实上也响应了此前的政策,这些都是意料之中。

  但是意料之外的事情有两个:第一个是为什么汽车行业反垄断不是全国性质,而是仅限于个别省市物价局,处罚的经销商也是区域性质的,是别的区域不存在还是仅仅适当立威即可?第二个方面是,关于汽车行业垄断行为,特别是经销商的PDI检测等行为算是行业内的一个普遍现象,为什么仅仅针对部分企业而不是整体普查整改?

  这两个问题要论及当下汽车行业反垄断的根本了,如果仅仅处罚了资金,然后自己针对相应的情况进行小修小补,当下的汽车反垄断的效果就打了折扣,但是针对的对象包括汽车经销商、汽车制造商、汽车保险行业等诸多方面,既然已经走得这么远了,为什么没深入进去,做些变革性质的东西。

  可能有人反驳说,有效果啊,你看一汽-大众奥迪宣布将于8月1日起下调国产车型的原装备件价格,奥迪A6L的“零整比”从 411%降至291%,克莱斯勒宣布对145种高价值高保修率零配件的价格将下调20%。

  这是你要的效果么?它们有很多种方式在风声过后走上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再看看反垄断相关负责人怎么讲的,“我们将继续系统深入地调查我国汽车市场的垄断问题,有步骤、分阶段拓展调查的深度和广度,对于查实的价格垄断行为将依法处罚,对屡查屡犯、顶风违法将严惩不贷。”

  这种定位感觉有问题,我们知道当下的反垄断性质,也知道这些性质存在已久,对消费者影响很深,所以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这个处罚能够改变现状吗?汽车购买价格降了么?售后使用降了么?保险购买降了么?零部件购买降了么?又有谁敢保证这些都降了,如果没有降,我们之前的罚款对于消费者来讲又有什么意义呢?

  笔者之前谈到过这个话题,最为重要的一点便是变更规则和格局,这些可能没办法抓住我们旁观者的眼球,因为谈到汽车行业反垄断,大家无一例外地去谈论动辄上亿元的罚单,这些是我们的反垄断目标和终点吗?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我们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从2007年颁布的,到今年已经七年了,为什么垄断能够持续这么长时间?这些到底是企业的原因还是政策本身的原因?更进一步,当下的罚单都提到了物价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这部法律是1997年颁布的,甚至这款法律比汽车快速发展的时间都早,这里为什么没有对于汽车制造商进行调研、处罚呢?

  所以,如果这些汽车行业反垄断,应该彻底一些,这个彻底的角度不仅仅是汽车制造商的调研,还包括多个方面,因为汽车行业的垄断,“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为山九仞、岂一日之功”,多方面的原因应该去发掘、深化、改革,最终才是我们要的汽车行业反垄断,具体来讲有几个方面:

  规则本身有没有问题,单纯看一个规则,可能没有什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没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没有问题,“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没有问题,几者之间联合起来有没有问题呢?这个时候如何变更呢?或者换句话来讲,如果规则之间出现了问题,整个事情就会变得非常不好,解决起来事倍功半,目前来看,前期工商总局推出监管“汽车授权备案”的事情,让我们能够感知到,目前规则变更的事情,至少已经意识到了。

  规则的执行有没有问题,如果规则修正了,这个时候我们要注意规则的执行有没有问题,为什么要进行这方面的质疑呢?正如我们看到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多年或者十多年,当下才进行约谈、调研,显得太过于缓慢了,是这些监管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去审查吗?还是半推半就地姑且养奸了?如果对于一些汽车制造商真的能够罚款十数亿人民币,就说明它产生了极其大的危害,这个时候来讲,相关的负责人是否应该出来表态、引咎辞职呢?所以,如果只有规则,没有监管和惩罚,这个规则就是一片废纸,根据笔者多次提出的协同效应,我们需要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不要成为短板。

  所以,从逻辑上、理论上肃清,不要去简单地认为我们是否应该效仿国外,而是应该清晰地认知规则是否满足现状,不满足为什么不能变革呢?

(责任编辑:翟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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