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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筑起汽车安全大堤

2014年09月24日16:17
来源:产品安全与召回 作者:雷钟哲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将在一个更高的法律“位阶”上发挥作用。同时,它将改变以往境内外汽车召回上“双重标准”的弊端,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让自主品牌汽车和其他竞争对手,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迎接市场的检验。更重要的,通过《条例》授权的法律手段的实施,将使汽车质量和安全系数大大提高,创造出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造福惠及亿万苍生。

  不难想见,《条例》至少在以下三个层面,会发挥正向的作用:

  第一,召回不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条例》第6条)当公民提升了自己的法制意识,不再把汽车看作是别人的事情,就能构筑起汽车安全大坝的基石。

  第二,召回的是有缺陷的汽车,而“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条例》第3条)这就是说,召回是一次排除险情的行动,召回的频次越多、数量越大,越能减少潜在的危险。

  第三,召回是汽车发达国家的惯例。从上世纪60年代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等国家实施汽车召回制度以来,召回已被证明是推动和规范汽车产业发展的最为有效的手段,能极大地改善汽车质量及安全性能,有效遏制交通事故,推动本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我国目前已经成为汽车保有大国,必须通过更为严格的召回,才能推动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故此,《条例》既是应时而生的结果,也是及时必要的措施。

  但是,我们不能止步于《条例》的颁布上,以为它就是手到病除的医生。况且政策从颁布到扎扎实实地贯彻实施,中间还有很长的路程。召回是针对缺陷产品采取的措施,而缺陷总是负面的事件,某家公司召回产品,一方面传递了这家企业认真负责的态度,但也有品质低劣粗制滥造的嫌疑,自然就不是抹在脸上的脂粉和戴在胸前的红花,没人愿主动为之。为什么《条例》当中有“责令其召回”的表述及责令了仍不召回时的处罚规定,就是这个用意。然而还要看到,标准也有一个完善提高的过程,看似符合标准的产品,未必就不存在安全方 面的隐患。况且有的缺陷,只能在极端情况才能发现

  正是因为有了类似情况的存在,所以才有了召回制度的出台。而召回,也是面对缺陷唯一正确的选择。且不说只有召回才能消除隐患,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也不说召回可以让企业记取教训,企业为此付出越多、教训越深,越能够痛下决心、绝地逢生;单从维护市场,保住产品的市场份额来说,也是必经的途经。不经过这个途经的艰苦跋涉,不经过炼狱般的考验,用户凭什么忠诚于你?用户忠诚了,才谈得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是任谁都懂得的道理。

  缘此,我们应当认真贯彻汽车召回《条例》,在执行中凤凰涅槃、浴火重生,达到民族汽车工业的升华。

(责任编辑: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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