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司机张某与伤者王某负同等责任。在赔偿时,张某才发现交强险正好在事故前一天到期。记者昨天获悉,经顺义法院调解,张某自掏6万余元赔偿了伤者。
2014年3月19日,张某驾驶小轿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王某受伤。王某起诉张某及保险公司索赔损失。
庭审中,张某委屈地说,当时王某从旁边路口骑电动车突然冲出来,速度很快导致事故。交警到达后,他看王某伤得不重,且他的车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以为都能走保险报销,就好心同意按照同等责任划分。且因王某家里困难,他主动垫付1.2万元治疗费。但事后才知道,事发前一天他的交强险赶巧到期。
经查,张某车辆的保险到期日是2014年3月18日24时,事故发生时过期尚不足一天,但商业险没有过期。本案中,张某只能自行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张某一次性赔偿王某5.7万元,垫付的1.2万元不要求返还。商业险保险公司也同意一次性给付3万元医疗费和二次手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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