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中午,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两车驾驶者存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违法行为,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内行驶中最高时速超过每小时160公里,4月13日,两位车主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刑事拘留。这再次引发公众的关注。
公众的关注点,一是两辆豪车驾驶者的身份,二是在已经实施了近四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制度背景下,这种飙车行为究竟适用何种罪名定罪量刑。
2012年5月26日发生在深圳的侯培庆醉酒飙车案造成三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和财产的重大损失,法院判定侯培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13年8月24日发生在北京东坝的追逐竞驶案件,检察机关对三名被告起诉的罪名是涉嫌危险驾驶罪。
在今天北京市公安局的官微通报中,两辆豪车的驾驶者均为无业人员。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在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之后,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这种飙车案件时,适用的罪名一般有两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
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拘役和罚金,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现行刑法,机动车驾驶人符合醉酒驾驶或是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类型之一,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两位驾驶者是否醉酒驾驶目前尚不清楚,至于说判断是否属于追逐竞驶的情形,不能仅以超速行驶或高速行驶作为评价标准,而要看驾驶者是否有意追逐。”车浩表示。
车浩认为,追逐竞驶既可以是相识的司机事前约好的飙车,也可以是陌生人在驾驶过程中相互追逐。因此驾驶人员互称不认识对方,并不必然能排除追逐竞驶。
关于“情节恶劣”的认定,要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速、车流量等具体情况。如果是在早晚高峰这样的时间段,或者是在车流量或人流量较大的路段追逐竞驶,则一般应认定“情节恶劣”。如果驾驶人员存在多次追逐竞驶的惯习,也是认定“情节恶劣”时可以考虑的因素。
在车浩看来,不能仅仅根据公众对此事反映强烈这一点,就直接认定“情节恶劣”,而是要考虑,公众反映强烈的背后,是否意味着该路段的车辆行人往来频繁,因此让公众形成明显的不安感。总体来说,两位驾驶员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有待于驾驶员是否存在醉驾、追逐竞驶等具体情节的进一步侦查。
两位驾驶员目前涉嫌的罪名会否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
车浩表示,“危险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在于驾驶行为造成的是抽象性危险,还是造成具体性危险或发生人员伤亡等损害结果。
本案中两辆车已经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发生了碰撞,出现车辆毁损、人员受伤以及道路护栏被撞坏的后果,虽然是驾驶者自己受伤,但是这种车辆高速碰撞事故的发生,已经对其他过往的车辆和行人造成了具体危险,因此,本案存在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空间。
近年来飙车案件屡屡发生,群众反响非常强烈,飙车事件仍然屡禁不绝,法律上是否存在漏洞,车浩表示,部分原因是近年来,一些缺乏驾驶道德的飙车行为表现出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严惩这类行为的呼声很高,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正是对这一呼声的回应。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只要存在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就可以构成犯罪,而不要求实际损害结果发生。因此可以说,法律已经对飙车行为有比较完备的规定了。但是刑法不是万能的,杜绝这一现象还需要多方面的协力。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发旭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目前公安机关对两名人员刑事拘留是很恰当的,公共道路上飙车危险非常大,应该严惩。
王发旭表示,刑事拘留期限到了以后,进入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涉嫌罪名是否会有变化,要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的具体情节。他认为,对两位驾驶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的可能性比较大,本案已经造成了护栏被撞毁以及人员受伤的情况,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恰当。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量刑上规定了不同档次的刑罚处罚,可以根据本案造成的具体后果,决定适用哪一档刑罚。现阶段公安机关只是以涉嫌的罪名进行拘留,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要等待随后进一步的侦查。
王发旭认为,对于飙车这一危险性极高的行为屡禁不绝的现象,刑法上已经有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存在罪名竞合,具体适用哪一个法条进行定罪量刑,要结合具体案件引发的后果,如果达到后果非常严重的程度,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更高的刑罚对这一类危险行为进行严惩。
本报北京4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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