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一年的酝酿,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制度改革终于步入了付诸实施阶段。自今年9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已经开始受理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费率,并且将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由此必将引发车险业以竞争的升级为核心,以条款规定、险种费率、公司服务为内容的全面变革。可以预见,在新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初步实施阶段一些难以预见的不规范现象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但长远来看,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必然会促使保险公司就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运作发生以下三方面良性变化。 变化一:把自由采购权交给投保人,投保人根据自己所面临的风险选择真正需要的风险保障项目 我国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的目的是促进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那么被保险人利益是否得到更好的维护,将直接体现在保险公司所设计的条款费率能不能使车险本身称得上“物美价廉”,即是否投保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切合实际的保障。新的车险条款使非寿险精算技术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得到更广泛应用,而不像现行车险条款那样不分车种、不分地区,统一规定了相同的保险责任和费率,以致使大多数投保人以较高的保险费换取一些没有必要的保障。比如说在北京的车辆根本不会因海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而受损,在广东的车辆也不会有遭遇冰陷、雪崩的风险,而由于保险公司精算技术的不足,使得投保人在为这些车辆投保时无法将这些没有必要的保障项目剔除进而降低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为避免这种有损被保险人利益的现象,实行条款费率改革后,保险公司应该以精算技术为平台,实现车险的“费率分解与组合”,把自由采购权交给投保人,以便投保人根据自己所面临的风险选择真正需要的风险保障项目,并按所选定的保障项目计算缴纳保险费,实现“一分钱,一分货”的公平交易。车险精算技术的大力发展与广泛应用势在必行。 变化二:高手续费及回扣现象等不规范行为将减少 在现行同一条款、统一费率的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实务中,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主要交锋于展业手法上,而各家公司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及兼业代理机构已达到边际收益递减的情况下,便在代理人手续费或保费回扣上大做文章,而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正常交易,而且又使车险市场竞争恶性化发展。而在实行条款费率市场化以后,各财险公司的竞争内力将获得其得以释放的空间和渠道,以“价格战”为本质的“手续费战”、“回扣战”将不再是各公司惟一的竞争手法,车险业中的竞争行为将正规化,高手续费及回扣现象等不规范行为将有所减少。以汽车销售商这类最普遍的车险兼业代理人为例,由于现行条款费率完全相同,其从哪家保险公司获得的手续费高就会推销哪家公司的保险,因此,高手续费竞争必然出现。而如果代理人在出卖保险产品时,将各财险公司条款不同、费率有异的车险产品摆在一起,投保人自然而然会做出其自己的判断,就算不懂保险,也会做出简单的比较而选择其自认为划算的车险产品。由此可见,代理人从中起的作用将降低,即使保险公司向代理人支付高额手续费,保险代理人也很难改变投保人自主选择保险产品的消费趋势。所以说,车险改革将在一定程度上减缓车险业中的不规范行为,促使保险公司展业经营规范化。 变化三:保险公司将加倍重视理赔服务 如上所述,保险公司之间以价格竞争为本质的手续费竞争以及回扣竞争等行为在实行车险条款费率改革以后,其存续的空间将大大较小,同时,车险经营至关重要、最能体现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的环节就是理赔,因此,各财险公司为提高其经营业绩、保持其市场份额,都力争在被保险人最为关心的理赔服务上有所建树。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将实行费率市场化,各财险公司可以自己合理设定条款、厘定费率,但一经申报获得批准后,便不得在经营中随意变动。基于此,结合以下概要公式:性价比=(条款保障程度+售后理赔服务质量)/保险费,可以发现,在分母保险价格和分子中的条款保障程度以常量形式出现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在售后理赔服务这一变量上提升自己产品的客户满意度。车险经营,提高理赔服务是大势所趋。 可以预见,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将促使各财险公司以竞争为主线,在条款设计、以精算为支持的费率厘定、理赔服务等方面有长足的发展,在展业方面逐步升级,实现规范化。一方面加速了财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使得被保险人利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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